邻居占我承包地共同委托测绘对方拒不到场报告能当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8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共同委托测绘机构测绘,一方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测绘机构出具的报告能不能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证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899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没到场参与测绘,对应的报告就是“单方委托”,必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实际上这个判断标准并不准确。测绘报告的证据效力核心取决于委托程序的启动是否双方合意、测绘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依据是否充分,而非一方是否实际到场参与。
本案中的测绘程序是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均明确同意委托测绘机构,且书面约定“以测绘结果为准、测绘费由侵权方承担”,本质属于双方共同委托,并非单方私自委托。后续赵某经村委会多次通知拒不到场,属于主动放弃到场监督、提出异议的权利,不能因其自身不配合的行为否定测绘程序的合法性。
此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适用需结合举证进度灵活调整。当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已经提交双方共同委托形成的测绘报告,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另一方若反驳测绘结论,应当提交相反证据或提出足以推翻结论的合理理由,仅以“未到场”为由抗辩的,不产生否定报告效力的法律效果,举证责任不应倒置回主张侵权的一方。本案一审法院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的问题,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韩某与赵某均系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某村村民,二人家庭承包地相邻。2024年春耕期间,韩某发现其承包地少了0.63亩,认为系赵某耕种,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对土地边界存在争议,共同商定委托吉林某某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约定“以测绘结果为准,测绘费由侵权方承担”,二人均签字确认并各自预交了测绘费。
后续测绘过程一波三折:第一次测绘因土地边界存在拐弯、坐标点不全,韩某不认可测绘方法;第二次测绘进行到一半,赵某中途反悔离场,导致测绘失败;第三次因双方家属均未到场,仍未完成测绘。
第四次测绘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到场,村委会多次电话通知赵某到场配合,赵某明知工作人员在场仍拒不到场,后续甚至关机失联,工作人员上门寻找也无人应答。测绘机构遂依据土地确权数据库官方坐标数据,结合前两次双方确认的边界信息完成测绘,出具报告显示韩某承包地实测面积比确权面积少0.63亩,缺失部分由赵某实际耕种。本次测绘韩某共计支出费用2100元。
韩某持测绘报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土地、赔偿损失2000元、承担测绘费2100元。一审法院认为测绘时赵某未到场,属于韩某单方委托,且韩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据此驳回韩某全部诉讼请求。韩某不服,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案涉测绘报告能否作为认定赵某侵占韩某承包地的有效证据;韩某主张的返还土地、赔偿损失、测绘费承担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测绘程序系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共同同意启动,属于双方共同委托,并非韩某单方委托。第四次测绘时有调解委员会、派出所、村委会多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测绘全过程,测绘依据为官方确权数据库坐标,程序合法、结论准确。
赵某不认可测绘结论,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仅以“自身未到场”“测绘费被退回”为由主张结论对其有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此案涉测绘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赵某耕种韩某0.63亩承包地的侵权事实成立,应当承担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仅支持了2024年承包费损失370元:对于韩某主张的案外人玉米损失,因韩某尚未实际支付该笔赔偿,损失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对于韩某二审新增的2025年承包费请求,因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不予处理,韩某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韩某0.63亩承包地;赔偿韩某2024年承包费损失370元、测绘费2100元,共计2470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赵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899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土地边界纠纷测绘务必通过中立第三方启动。遇到邻里土地边界争议时,尽量避免单方自行委托测绘,否则对方以“未参与委托”为由抗辩的,测绘报告证明力会大幅降低,大概率需要重新鉴定,增加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建议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然资源所等中立机构主持,双方共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测绘标准、结果效力、费用承担等内容,确保测绘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注意留存通知对方配合的证据。测绘前应当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通知对方到场,最好由村委会或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见证通知过程。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只要已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测绘程序的效力,反而可以证明对方存在不配合纠纷解决的过错。
第三,严格遵守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鉴定申请期等期限务必遵守,逾期提交证据或申请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韩某一审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也是一审败诉的重要原因,虽二审改判,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通过二审纠正,务必重视程序期限。
第四,诉讼请求要明确且符合实际。主张损失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尚未发生的损失法院不会支持;上诉时不得随意增加一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否则二审不予审理,只能另行起诉,反而增加诉讼成本。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遇到土地被侵占的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