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向工地班组长索要劳务费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松原(2025)吉07民终9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拿不到工资,能不能直接找带自己干活的班组长要钱?如果已经和劳务公司签了合同,起诉班组长要劳务费会被驳回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7民终956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民工能不能向班组长要劳务费,核心要看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不能仅凭“是班组长叫我来干活的”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如果农民工已经和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工资也是由公司直接发到个人银行卡,班组长只是负责安排工作、记工时、帮着对接公司要工资,那法律上的用工主体是劳务公司,不是班组长,农民工起诉班组长要工资,大概率会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被驳回。
只有当班组长是实际的“包工头”,也就是班组长自己从总包或分包手里承揽了工程,自己雇人干活、给工人发工资、从中赚取差价,这种情况下即使农民工和劳务公司签了名义上的合同,只要能证明实际是班组长在管理、发薪,才有可能向班组长主张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真实案例
赵某经班组长李某介绍,到山西晋城、河南某商业中心两个建筑项目提供劳务。进驻工地前,赵某分别与项目对应的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李某作为工地班组长,主要负责组织工人施工、核对工时、对接公司办理工资发放手续。
后赵某认为李某拖欠其劳务费26924元,主张案涉劳务是李某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揽后再分包给自己的,李某此前的转账就是支付部分劳务费,且微信聊天、录音里李某也承诺会给钱,遂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欠付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已与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作为班组长帮着核对劳务费、协调索要工资,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多段录音、银行流水等新证据,拟证明李某承诺支付欠付劳务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提交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李某与总包单位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李某实际收取了赵某的劳务费,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7民终95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合同先看清“甲方是谁”:农民工进场干活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甲方是劳务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劳务公司,要保留好合同原件,后续欠薪直接找合同相对方主张;如果是和个人签的,要核实对方身份,尽量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明确是对方个人雇佣你。
- 证据要往“用工主体”上靠:如果是跟着班组长干活,要注意留存两类证据:一是能证明谁给你安排工作、谁给你发工资的证据,比如微信工作安排记录、工资转账备注(尽量让对方转钱的时候备注“工资”)、考勤记录;二是能证明班组长是“包工头”的证据,比如班组长和总包的分包合同、班组长从中赚取差价的聊天记录等,不要只有模糊的“对方答应帮着要钱”的沟通记录。
- 讨薪选对路径更高效:如果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遇到欠薪可以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比直接起诉班组长维权效率更高,也更容易得到支持。
- 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果是和有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属于劳动关系,欠薪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权益;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要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