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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尾款约定待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拿不到钱?征和律所结合白城(2025)吉08民终5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剩余工程款待建设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施工方主张剩余工程款时,如何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施工方无法自行获取验收合格证明的该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08民终57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尾款以“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的,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付款方有权在条件成就前拒绝支付对应尾款。
  2. 其次,“验收合格”事实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由施工方承担:如果与施工方直接签约的分包方/转包方持有验收合格证据但拒不提供,或者其怠于向建设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以不作为方式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施工方有权直接主张尾款。
  3. 最后,施工方若能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如监理单位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申请表、住建部门公示信息、工程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等),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付款条件成就,无需依赖合同相对方提供材料。本案中梁某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4年12月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剩余尾款的付款条件已完全成就,程某应当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城建公司承包洮南营区共同和专业技术训练场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程某。2024年5月19日,程某与梁某签订施工协议,将训练场设施及建筑内外墙施工工程交由梁某施工,约定总工程款为139275.14元,付款方式为完成总工作量50%时付40%工程款,工程完成100%时结算9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一次性结清。

梁某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后,双方于2024年7月21日确认工程量,重新约定付款时间:2024年7月末付40000元,8月末付80000元,余款待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程某仅支付了首期4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梁某遂起诉要求程某与某某城建公司连带给付剩余工程款99275.14元。

一审中,梁某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及质量评估报告仅能证明案涉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无法证明建设单位已完成验收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程某支付已到期的80000元工程款,驳回剩余19275.14元的诉请。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作为新证据。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剩余19275.14元尾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程某是否应向梁某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余款待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梁某二审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4年12月9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因此剩余尾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程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5)吉088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改判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梁某工程款99275.14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08民终57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谨慎设置付款条件:实际施工人应尽量避免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作为尾款支付的唯一条件,可补充约定“工程交付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完成验收的,付款方仍需全额支付尾款”“付款方应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推动建设单位完成验收,逾期视为付款条件成就”等条款,避免因上游环节拖延导致自身工程款迟迟无法结清。
  2. 多渠道收集验收相关证据:若合同已约定以甲方验收为付款条件,施工方无需仅依赖合同相对方提供验收证明,可通过监理单位、住建部门公开信息、项目现场使用情况等多渠道固定证据——只要能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都可以主张付款条件成就。必要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建设单位的验收备案材料。
  3. 多层转包情形下主张连带责任需谨慎:实践中很多实际施工人会直接起诉上游总包单位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且总包单位欠付其上手工程款的情形下,总包单位才可能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总包单位与上手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欠付事实,否则该项诉请难以得到支持,如本案中梁某因未能举证某某城建公司与程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欠付事实,该项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4. 一审败诉后不要轻易放弃上诉权利:若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取得新的关键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二审法院会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本案就是典型的因二审提交新的验收证据而实现全部改判的情形,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应在法定上诉期内及时提起上诉,避免错失维权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