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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达标自行测温没用?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6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业主自行测温记录能否直接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主张热费减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627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业主遇到供热不达标时,第一反应是自己拍温度计视频留证,但这类证据往往因为不符合测温规范不被法院完全采信。结合本案判决来看,自行测温记录虽然有瑕疵,但如果能和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依然会认定供热不达标的事实,酌情减免热费,而非直接驳回业主的抗辩。

具体来说,供热企业的核心义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供热,业主以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缴或少缴热费的,需要对温度不达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测温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测温点位置、测温时间、测温器具校准、双方在场等),业主单方自行测温如果不符合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温度不达标的唯一依据。

不过,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便自行测温不规范,只要有其他辅助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此前供热单位因温度低长期减免热费的记录、供热主管部门的退费通知、报修沟通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让法院确信供热确实不达标的,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酌定减免比例,不会因为举证有瑕疵就完全不支持业主的减免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是吉林省和龙市某商业用房业主,该房屋实际供热面积为102.3平方米,商业用热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年,每年热费应为3580.5元。2021年之前,当地由原供热单位供热,因房屋供热温度不达标,原供热单位长期按每年1120元的标准收取热费。

2021年起,某某热电公司接管当地供热,2023年经核实后要求王某按实际供热面积补缴2021-2025年度欠缴的热费共计12082元。王某认为供热温度依然不达标,仅同意按每年1120元缴纳,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审中王某主张供热不达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欠缴热费。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自行测温的视频(显示室内温度仅数度)、两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此前多年按1120元缴费的凭证。

争议焦点

王某提交的自行测温记录等证据能否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热费是否应当减免?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某某热电公司形成了新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王某主张继续按原供热单位的减免标准缴费没有依据。但王某提交的自行测温记录虽不符合当地供热测温的规范要求,结合证人证言、原供热单位长期因温度低减免热费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供热确实未达标。由于现有证据无法准确核算不达标天数、平均温度及对应退费比例,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王某按应缴热费的60%支付热费。

裁判结果

撤销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25)吉240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改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热电公司热费6353.2元;驳回某某热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627号
  •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优先走正规测温流程,举证效力最高
    发现室内温度低时,第一时间向供热企业报修并要求上门测温,留存好报修的电话录音、微信/短信沟通记录;如果供热企业拒绝上门测温,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申请官方测温,官方出具的测温记录是法院认定温度不达标的核心证据。
  2. 自行测温要尽量符合规范,提升证据效力
    如果来不及等官方测温,自行测温时要注意:测温点选在卧室、客厅等日常使用的核心区域,距离地面1.2-1.5米,距离墙面不少于0.5米,避开门窗、暖气片、空调等冷热源;尽量在供热高峰期(如每日18:00-22:00)连续多日测量,最好邀请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在场见证,录制完整的测温过程视频,比单纯的照片或单次测温记录效力更高。
  3. 注意区分供热不达标原因,避免维权踩坑
    温度不达标可能有多种原因,如果是小区公共供热管道老化、供热企业锅炉出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属于供热企业的责任,业主可以要求减免热费;如果是业主私自改动供热设施、房屋保温差、室内管道堵塞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建议业主发现温度低时先排查自身原因,再针对性收集证据。
  4. 供热企业变更后,原减免约定不当然延续
    如果当地供热企业发生变更,新企业通常会按实际供热面积和标准收费,业主不能直接以和原供热企业的口头减免约定对抗新企业,需要举证证明供热确实不达标,才能主张减免热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