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经住建备案合格 发包人自行拆除后还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7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施工方无相应资质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通过住建部门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且自行拆除工程后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735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施工方未取得对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直接等同于施工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标准。若工程经验收合格,即便合同无效,施工方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也不能仅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质量赔偿。
第二,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验收结论、官方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或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为准。一方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对方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官方备案的合格结论。
第三,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赔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发包人在未与施工方确认质量问题、未通过法定程序固定证据的情况下,自行拆除涉案工程,导致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问题成因、修复费用等关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查明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索赔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4月,龙井市某某养护院(以下简称某某养护院)与延边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达成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劳务公司以大包形式承接某某养护院的装修及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总价款26万元,施工范围包括消防器材供应、工程施工、消防验收等。某某劳务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为占某,该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合同履行过程中,吉林省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受某某劳务公司委托出具消防设计图纸,经吉林省某某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审查合格后,某某劳务公司进场施工,于2023年11月施工完毕撤场。2023年12月,吉林省某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某某劳务公司委托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全部系统合格,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月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
某某养护院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无法通过民政部门备案无法营业,于2024年8月单方委托另一家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随后自行拆除案涉消防工程并委托第三方重新施工。某某养护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拆除不合格工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1.5万元,并要求占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1. 案涉消防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格标准;2. 某某养护院自行拆除工程后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劳务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与某某养护院之间的口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案涉工程完工后,已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完成住建部门消防备案,应认定工程竣工时质量合格。某某养护院单方委托出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不足以推翻备案的合格结论,且其自行拆除工程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需以通过民政部门备案为合格标准,某某养护院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养护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73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合同前务必核查施工资质,明确质量标准。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严格核查施工方的对应资质证书,避免因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针对消防工程、装修工程等需要满足特定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合格标准不仅需符合住建部门验收备案要求,还需满足发包人办理特定经营许可(如养老机构备案、办学许可、消防验收等)的需求,避免后续因“合格标准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 发现质量问题优先固定证据,切勿自行拆除。发包人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发函催告施工方到场核验等方式固定证据,优先与施工方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绝对不能在未确认质量责任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工程或委托第三方重新施工,否则会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明,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 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需有混同线索。若施工方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初步举证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线索(如工程款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公司财务账册混乱等),不能仅以股东为唯一自然人为由直接要求担责,需结合具体证据主张权利。
- 无效合同下仍需重视工程质量验收。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质量合格仍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也是发包人抗辩或索赔的关键依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规范完成竣工验收流程,留存完整的验收资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