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自来水水压低没法用该找谁?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户遇到自来水水压不足、无法正常用水的情况,若问题出在专属供水支管线且管线因历史原因埋在他人建筑内无法维修,供水公司能不能以“管线产权不属于自己”为由拒绝担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79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只要用户正常缴纳水费、供水公司实际提供供水服务,哪怕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也成立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供水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服务。
其次,关于供水支管线的维修、铺设责任,不能简单以“产权归属”一刀切。供水公司作为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专营企业,有义务将供水支管线铺设到用户可正常搭接、维护的位置。如果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用户专属支管线埋在他人建筑内、无法正常检修维护,进而造成水压不足的,供水公司不能推诿责任,应当负责重新铺设符合规范的支管线,保障用户的基本用水权益。
最后,如果供水公司长期拖延解决用户的合理供水诉求,给用户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用户主张的损失需要合理、有证据支撑,否则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盛某是吉林省图们市一栋独栋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于1992年,与相邻住宅楼共用一根供水主管道,房屋的供水支管线从相邻住宅楼地下接入。2020年案涉小区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后,盛某发现自家自来水水压逐渐降低,最终无法正常使用。
此后3年多时间里,盛某及其家属多次向供水的图们市某水务公司、二次供水负责人孟某、改造施工单位图们市某建筑公司等多方反映问题,但各方互相推诿,始终未能解决。盛某先后提起多次民事、行政诉讼,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最终提起本次供用水合同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务公司供应的水在同一供水区域其他用户处水压达标,盛某家水压不足是因为自家支管线堵塞,该支管线属于用户自行管理范围,且盛某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因此判决驳回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盛某不服,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图们市某水务公司是否应当为盛某重新铺设供水支管线、保障正常供水,以及是否应当赔偿盛某的损失。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 盛某与水务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盛某正常缴纳水费、水务公司实际供水,双方存在事实供用水合同关系,水务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服务。
- 根据当地供水管理相关规定,供水公司应当将供水支管线铺设到用户可正常搭接的位置。案涉盛某房屋的供水支管线埋在相邻住宅楼的室内地下,且未设置地沟,无法正常维修,不符合供水设施的规范要求,水务公司应当重新为盛某设置符合要求的供水支管线及配套设施。
- 水务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供水专营企业,在盛某多年信访、诉讼的情况下,始终未解决其用水问题,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盛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孟某提供的二次供水服务符合标准,施工单位未对案涉支管线进行改造,因此二人均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图们市某水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盛某房屋外墙3米内接入自来水支管线并设置水井及阀门,如未履行,盛某可委托第三方施工,合理费用由水务公司承担;水务公司赔偿盛某损失3000元;驳回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793号
-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遇到供水水压不足问题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可以拍摄水流视频、请社区或物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保留水费缴纳凭证,证明自己是正常缴费的合法用户,且供水确实不符合标准。
- 及时向供水公司书面报修:建议通过EMS快递、官方公众号、书面信函等方式报修,保留好报修凭证,避免供水公司以“未接到报修”为由推诿责任。
- 不要盲目自行维修:如果供水公司拒绝处理,不要先自行掏钱维修,否则后续可能难以向供水公司追偿费用,可先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责任主体后再采取下一步措施。
- 主张损失要有合理依据:如果因为供水问题需要在外租房、产生其他损失,要保存好租房合同、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的损失金额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否则法院可能仅酌定少量赔偿。
- 供用水合同属于公共服务合同,供水公司作为专营企业,不能简单以“管线产权不属于自己”“不是自己弄坏的”为由拒绝履行供水保障义务,尤其是历史遗留的管线问题,供水公司有责任牵头解决,用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