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能主张侵权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了地块,但承包合同中没有对应土地,持证人能否仅凭经营权证主张他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财产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805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农民朋友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权利的“唯一凭证”,只要证上有名字,土地就归自己所有,但这种认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营权证是登记机构对承包方已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的凭证,本身不创设新的权利,本质是对既有承包关系的公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内容与承包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承包合同作为认定权利归属的核心依据。
如果持证人的承包合同中不包含案涉土地,仅靠经营权证主张权利,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会支持其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金某系吉林省和龙市某村村民,1999年作为农户代表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使用期合同,承包3.58公顷土地,承包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18年,当地政府向金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地总面积115.56亩,其中包含一块14.21亩的旱田(即本案诉争土地),但该地块并未包含在1999年的承包合同范围内。
同村村民咸某主张,案涉土地是自己在1995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方式承包的,2010年起将土地流转给王某耕种,多年来一直收取流转费并缴纳农业税等费用。咸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上未登记案涉土地,其曾就土地承包资格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因无法提供原始承包合同被驳回。
1995年至2023年期间,金某从未耕种过案涉土地,也未缴纳过相关税费。2024年,金某耕种了约一半案涉土地,王某耕种了另一半。后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咸某、王某赔偿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其无法耕种土地的损失共计26125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非赋予权利,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金某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虽包含案涉土地,但该土地不在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范围内,且其自认二轮承包时未承包过该地、多年未耕种也未缴纳相关税费,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排他性承包经营权,因此其主张侵权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吉24民终8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80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类)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是“万能凭证”,权利的核心来源是承包合同。如果发现经营权证上的地块与承包合同不一致,要及时向村集体和登记机构核实,申请更正登记,避免出现“证有地无”的维权困境。
- 遇到土地权属争议时,不要直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先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可以先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待权利归属明确后,再主张侵权损失,否则很可能因权利基础不足被驳回。
- 保存土地权属证据时,不要只盯着经营权证,还要注意留存承包合同、土地台账、农业税缴纳凭证、种粮补贴领取记录、土地流转协议、耕种管理记录等材料,这些都是证明承包经营权的核心证据,在权属争议中往往比经营权证更有说服力。
- 本案中咸某因丢失原始承包合同导致行政诉讼被驳回,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妥善保管土地承包合同等权属凭证,如有丢失要及时向村集体、乡镇农业部门申请补办或开具证明,避免维权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