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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的热风炉达不到约定温度对方主张鉴定无效?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8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合同纠纷中,定作人主张定作物质量不合格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后,承揽人以“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主张鉴定意见无效的,法院会如何认定?定作物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定作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81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产品质量鉴定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四类鉴定事项,因此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鉴定业务;只要鉴定机构系法院通过对外委托平台组织双方摇号选定、鉴定人员具备对应专业资质、鉴定过程符合规范且双方均在场参与,鉴定意见即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当事人对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仅以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证》为由否定鉴定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经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定作人签订合同的核心目的(如本案中用热风炉烘干玉米)无法实现的,定作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揽人退还已付报酬、承担鉴定费等损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20日,敦化市某公司(定作人,需采购设备烘干玉米)与吉林省某公司(承揽人,主营锅炉制造安装)签订《8吨烘干炉买卖合同书》,实质为定作合同,约定由吉林省某公司为敦化市某公司定制可燃烧秸秆圆包的8吨烘干热风炉,总价款74万元,明确约定炉膛温度需稳定保持在800℃-1000℃区间,如达不到要求承揽人需免费更换,更换后仍不合格的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敦化市某公司分三次向吉林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个人账户支付共计50万元款项。2022年11月设备安装完毕后,经多次调试始终无法稳定达到约定的炉膛温度,无法投入玉米烘干生产,敦化市某公司催告修理、更换无果后,于2023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过程中,经敦化市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双方摇号选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对案涉热风炉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案涉设备运行过程中无法稳定可靠地控制炉膛显示温度在要求的800℃至1000℃范围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吉林省某公司返还50万元报酬、赔偿利息及7万元鉴定费,马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吉林省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24万元尾款的反诉请求。

吉林省某公司、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无资质、鉴定过程不允许调节鼓风违反操作规范,鉴定意见无效,请求改判驳回敦化市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1. 案涉产品质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 案涉定作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3. 马某是否应对吉林省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鉴定机构系双方通过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平台摇号共同选定,选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附有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鉴定人员具备对应专业能力;鉴定过程双方相关人员均到场参与,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鉴定意见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其二审中申请出庭的证人亦无法证明具备对应专业资质,故其异议不成立,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其次,依据鉴定意见,案涉热风炉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导致敦化市某公司购买设备用于玉米烘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吉林省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敦化市某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

最后,吉林省某公司为马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810号
  •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定作/承揽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定作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流程、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如修理、更换、退款条件),建议同时明确质量鉴定的启动规则、鉴定机构选择方式、鉴定标准,避免后续就鉴定效力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定作人收到定作物后如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调试记录、与承揽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承揽人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修理、更换义务;如经催告仍未解决,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质量鉴定,避免超过合同解除权的1年除斥期间。 3. 对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收集充分证据,仅以“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许可证”为由否定产品质量鉴定效力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需提前准备专家的资质证明文件,否则专家证言无法被采信。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公私财产混同,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