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员工签的工程合同总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8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交易中,分公司员工未持授权委托书、以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未加盖公章,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827号生效判决解答:分公司员工的签约行为只要符合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便合同未加盖分公司公章,相应民事责任也应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分公司的全部对外债务。判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核心看两点:一是员工是否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记录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社保资金的实际来源不影响分公司作为缴费主体的身份;二是员工的签约行为是否与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关,相对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分公司是否实际享有了合同履行的利益。总公司与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内部挂靠、独立核算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的合同相对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真实案例
2021年9月,吉林省某公司下设的珲春分公司从吉林某有限公司处承包珲春市道路沥青工程,张某作为珲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同月,张某以珲春分公司名义与珲春市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珲春市某公司施工,合同未加盖珲春分公司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珲春市某公司核对确认了实际施工工程量,珲春分公司基于珲春市某公司的施工成果完成了与上游发包方的合同义务。
2024年4月,珲春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因欠付工程款,珲春市某公司起诉要求吉林省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毕某(珲春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中吉林省某公司抗辩称张某是毕某个人雇佣的人员,与珲春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涉合同是毕某个人委托张某签订,与总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珲春分公司员工,其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判决吉林省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31825.57元及违约金,毕某因签署债务加入协议承担连带责任。吉林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社保缴纳记录,张某在案涉合同签订期间属于珲春分公司员工,社保资金的实际来源不影响珲春分公司的缴费主体身份;张某代表珲春分公司签订了上游承包合同,又以分公司名义发包工程,珲春分公司实际享有了施工成果,其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注销后由总公司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82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承接工程时,务必核实签约主体的身份权限: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约人员的任职证明或社保记录,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由个人签字引发后续权属争议。
-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固定证据:工程量核对、工程款催收等沟通尽量与对方公司授权人员对接,留存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仅与所谓的“实际控制人”对接,导致后续公司不认账的风险。
- 如遇合同相对方是分公司的,要定期查询分公司的存续状态,一旦发现分公司注销,第一时间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同时可要求项目实际负责人签署债务加入协议,多一层还款保障。
-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时要完善风控机制:明确分公司的签约权限、人员管理、公章使用规则,避免分公司人员擅自对外签约,即便与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约定了独立核算、责任自担,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总公司仍需先承担对外债务,再依据内部约定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违约金时要合理,如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调整至一年期LPR的1.3倍左右,因此如果实际损失超过该标准,要提前留存资金占用损失、停工损失、融资成本等相关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