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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只有监事签字却盖了公司公章,找谁要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8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由公司监事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工程款由监事个人账户支付,应当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848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仅以合同签字主体、工程款支付账户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合同盖章情况、工程实际使用主体、合同履行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签字人系公司工作人员(如监事、项目负责人),合同及结算文件均加盖公司公章,工程实际由公司使用,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施工方有理由相信签字人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股东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若债权人仅能提供股东受让股权之前的财产混同线索,无法证明股东持股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延边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先后承接X健身中心、某第一城健身中心的室内装饰工程,与王某分别签订两份装饰合同:其中《X健身中心室内装饰合同》由王某签字并加盖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公章,《某第一城健身中心室内装饰合同》仅由王某签字。2021年12月30日,双方签署结算书,确认工程款总额402万元,未付130万元,结算书由王某签字并加盖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公章。施工期间,王某以个人账户累计支付工程款333.5万元(含偿还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10万元个人借款,实付工程款323.5万元)。

另查明,王某系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监事,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该公司经营使用;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于2024年5月受让全部股权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受让股权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争议焦点

1. 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的相对方是王某个人还是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

2. 王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的监事及案涉工程负责人,《X健身中心室内装饰合同》及结算书均加盖了公司公章,且案涉工程实际由公司经营使用,装修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理权,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系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针对股东连带责任,王某提交了受让股权后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装修公司提交的财产混同证据均形成于王某受让股权之前,无法证明王某持股期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故王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延边某游泳健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延边某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装修费78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5日至全部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装修公司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848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重点做好以下风险防控,避免后续维权受阻:

  1. 签约时务必核实签字主体的授权资质:若对方是公司项目负责人、监事等非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要求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避免仅与个人签订合同导致后续公司不认账。
  2. 留存合同履行的全流程证据:除合同、结算书外,还应当留存工程入场通知、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工程交付验收记录、场地实际由公司使用的照片/视频等证据,用于证明合同相对方的实际主体身份。
  3. 工程款收付尽量走对公账户:避免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若对方要求用个人账户付款,应当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该付款是代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4. 向一人公司主张股东连带责任的,应当针对性收集证据:重点收集股东持股期间公司营收转入个人账户、股东个人消费从公司账户列支、公司未建立独立财务账簿、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频繁且无合法依据等证据,仅提供股东受让股权之前的线索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