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微信订货算公司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延边(2025)吉24民终9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微信联系订货、用个人账户支付货款,且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公司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拖欠的货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24民终925号生效判决解答: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便交易全程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微信、个人账户进行,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在交易过程中明确披露了其代表公司的身份,且所购货物实际用于公司经营项目的,应当认定公司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由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付款的行为,不影响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0年至2023年期间,长春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通过微信向于某订购商品砼,下单时明确标注“施工单位:长春某公司”,工程名称为延吉万达燃气排爆口工程,所购货物实际用于该公司的施工项目。交易过程中,任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向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21000元一直未付。
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与长春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长春某公司辩称,任某的订货行为是个人行为,未获得公司授权,且付款均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与公司无关,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作为长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订购的商品砼用于公司工地,且下单时标注了施工单位为长春某公司,应当认定于某与长春某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长春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000元及按LPR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驳回了于某要求任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长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任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个人账户付款不影响合同主体的认定,且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欠款金额,逾期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24民终92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卖方而言,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意留存对方表明身份的证据,比如聊天中提及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的记录,尽量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订货单等,避免仅与个人沟通无任何公司关联证据的情况,防止后续公司与个人互相推诿债务。
- 对于企业而言,应当规范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对外交易流程,大额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公账收付款,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否则不仅可能承担合同债务,还可能引发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法律风险。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卖方可以按照LPR加计30%-50%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无需双方事先约定,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卖方的权利,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该规定,导致少主张损失。
- 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送货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的证据,当事人应当注意完整留存,避免仅留存片段性内容导致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