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垫付的医疗费能按民间借贷要求员工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春(2025)吉76民终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职工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垫付的救治医疗费,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职工返还?若因单位原因导致医疗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单位是否有权将垫付费用转为借款要求职工偿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吉76民终36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核心要件: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即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二是出借人已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所谓“借款单”并无受伤职工姜某的签字,所有付款凭证均明确备注为“垫付医疗费”,且款项直接支付至就诊医院的对公账户,并未交付给姜某本人,足以证明双方根本不存在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不满足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
同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及时救治义务,紧急情况下为职工垫付医疗费是单位的法定责任,并非向职工提供的借款。如果因单位未按规定将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导致医疗费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该部分损失属于单位未尽到工伤保险管理义务的过错,应由单位自行承担,无权转嫁给无过错的受伤职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姜某原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员工,2019年7月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左侧跟腱断裂受伤。因情况紧急,单位安排其至非工伤保险定点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手术治疗,先后垫付医疗费共计54200元,后医院退回剩余款项23793.86元,实际支出医疗费30406.14元。因就诊医院不属于工伤保险定点机构,该笔医疗费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后原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等单位整合为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该局以姜某出具了借款单、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返还借款30406.14元。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姜某是否需要向单位返还垫付的工伤医疗费。
法院观点
首先,单位提交的借款单无姜某本人签字,所有付款凭证备注为“垫付医疗费”,款项直接支付至医院账户,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不满足民间借贷的法定成立要件。其次,职工因工受伤后单位负有法定救治义务,本案中姜某系按单位安排至非定点医院紧急救治,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无法报销的医疗费损失应由单位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吉76民终3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用人单位的提示
- 职工发生工伤后,紧急救治后需及时将职工转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避免因就诊机构不符合规定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垫付工伤医疗费时,切勿以“借款”名义走内部审批流程,更不要事后倒签无职工本人签字的借款单,此类操作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反而会增加用工风险;
- 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主动办理工伤保险报销事宜,不得将报销义务转嫁给受伤职工,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单位自行承担。
对劳动者的提示
- 因工受伤后,若单位要求你出具工伤医疗费对应的借条、借款单,一定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工伤医疗费垫付”,切勿签署空白借款凭证;
- 若单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垫付的工伤费用,可收集工伤认定书、就诊记录、付款凭证备注、沟通记录等证据应诉,无过错的受伤职工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均由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无需承担任何医疗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