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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塔吊过了备案有效期仍留在工地,租金该算到备案到期日还是实际退还日?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19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塔吊)过了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后仍滞留在工地,租金的计算截止时间应当以备案有效期届满日为准,还是以设备实际停用、返还之日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1941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塔吊这类特种设备的租赁租金截止时间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三个核心因素判断:一是租赁物是否处于可合法使用的状态,二是双方是否已就停工/结算进行过明确沟通,三是守约方是否尽到了减损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最终未支持出租方主张的“租金计算至设备实际退还之日”的诉求,而是以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日作为租金截止时间,主要逻辑在于:第一,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必须在使用登记有效期内才能合法投入使用,出租方作为租赁物提供方,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法定使用条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设备已不具备合法使用前提,承租方无法正常享有使用收益;第二,双方早在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就已多次沟通结算、停工事宜,出租方明确知晓双方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却未及时采取收回设备、提起诉讼等措施减少损失,放任设备长期滞留工地,扩大部分的租金损失无权主张;第三,虽然合同约定“租金计算至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之日”,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是设备处于合法可使用状态且因承租方原因拒不返还,本案中双方对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停工时间本身存在争议,不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6月,某某安装公司(出租方,原审原告、上诉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承租方,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签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TC6012-6型塔式起重机一台用于太原市阳曲县某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施工,月租金21000元,进出场费35000元,租赁期限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签署启租单起,至工程完工办理停租手续、书面移交之日止;春节报停最长30天不计租金。合同签订后,案涉塔吊由原审第三人某某租赁公司负责安装,2021年10月17日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6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曾于2021年11月对2021年6月25日至11月22日的租金进行过结算,2022年9月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租金计算事宜,2023年4月双方就停工时间、最终结算金额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案涉项目完工后,塔吊于2023年被项目建设方拆除,存放于阳曲县某空地。因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出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计算至2024年5月15日的租金56万余元及违约金、返还塔吊等。一审法院判决租金计算至2022年10月16日,承租方支付剩余租金158200元、协助返还塔吊,驳回其他诉求,出租方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案涉塔式起重机的租赁费计算截止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早在2022年9月就已对租赁费进行过核算,2023年4月又进一步协商租赁费、停工时间、设备拆除等问题但未达成一致;出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一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减少损失扩大,同时作为出租方应当保证设备在审批的有效期内使用。结合双方结算意见、使用登记有效期、疫情及双方责任等因素,一审认定租金计算至2022年10月16日符合本案实际。关于违约金,因双方对结算未达成一致均有责任,故不予支持;关于设备返还,一审已核实现场设备为案涉租赁物,判令承租方协助返还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194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尤其是塔吊、施工电梯这类特种设备租赁,履行周期长、涉及行政监管要求多,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 对出租方而言:一是要确保租赁设备始终符合法定使用条件,使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提醒承租方办理续期,或配合提供相关资料,避免因设备不具备合法使用资质导致租金主张不被支持;二是一旦发现承租方拖延支付租金、项目停工或双方对租赁期限产生争议,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固定停工/解约事实,并尽快收回设备,绝不能放任设备长期滞留工地,否则扩大部分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会支持;三是结算一定要形成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仅靠微信聊天记录很容易产生争议,导致结算金额无法认定。

2. 对承租方而言:一是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续期手续,停工时一定要向出租方发送书面报停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后续被主张高额租金;二是接收设备时要仔细核对设备铭牌、备案信息,确保设备与合同约定一致,发现“货不对板”或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留存证据;三是支付租金时要尽量走公账,备注清楚款项用途,避免现金或私人转账导致已付款金额认定不清。

此外,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出租方的违约金诉求,核心原因是双方对结算金额、租赁期限均有争议,无法认定承租方存在明确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如果想要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定要有清晰的结算依据和付款时间约定,确保违约事实明确无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