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把钱转进亲属账户理财老人去世后算遗产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1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把钱转进亲属账户理财老人去世后算遗产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1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把自己的大额资金转入近亲属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若账户所有人去世,账户内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还是会被认定为账户所有人的遗产?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起诉占有款项的继承人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1962号生效判决解答:银行账户的名义登记人并不当然等同于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所有权人,判断资金权属不能仅以账户登记信息为唯一依据,需结合资金来源、账户实际管控情况、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内的大额资金来源于实际出资人,且出资人实际掌控账户的理财操作、资金支配,仅借用账户所有人的名义(如为帮亲属享受银行VIP待遇、领取活动礼品等),则账户内的本金及对应理财收益不属于账户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其去世后也不能纳入遗产范围。实际出资人作为真实权利人,有权依据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要求实际占有款项的主体返还财产,无需一并起诉所有继承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芦某与柴某乙系夫妻关系,何某甲是柴某乙的母亲。2018年,为让何某甲享受招商银行的客户礼品及VIP待遇,芦某向何某甲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505000元,以该账户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账户的理财操作、礼品领取等事宜主要由芦某夫妇对接银行办理,何某甲仅配合完成签字等必要手续。该账户开户后,除何某甲存入的少量现金外,无其他大额资金转入,账户内资金持续用于购买理财、滚动收益。

2022年何某甲去世,2023年案涉理财到期后,何某甲的儿子柴某甲将账户内的本金及收益共计597583.51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拒不返还给芦某夫妇。芦某遂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要求柴某甲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账户内505000元本金来源于芦某夫妇的共有财产,且账户实际由芦某夫妇管控理财,扣除何某甲存入并已提取的少量现金外,剩余597583.51元均为芦某夫妇的本金及理财收益,不属于何某甲的遗产;柴某甲实际占有案涉款项,芦某作为权利人起诉其返还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最终法院判决柴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芦某597583.51元,驳回了芦某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1962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尽量避免借用他人银行账户存放大额资金或进行理财,即便为近亲属也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一旦账户所有人去世、涉诉被强制执行或产生家庭矛盾,很容易引发资金权属纠纷,维权成本极高。
  2. 如确需借用他人账户办理理财等业务,务必签订书面的借名协议,明确约定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限、收益归属、账户管控方式等内容,同时留存好全部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理财操作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口说无凭。
  3. 若发现借用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无权占有,要先明确纠纷性质:若仅为资金返还、权属确认,可直接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实际占有人,无需起诉全部继承人,能够有效缩短维权周期;若涉及遗产范围认定争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方案。
  4. 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中,若占有人对款项权属不存在主观恶意,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因此发现权属争议后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动协商,协商不成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