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装修没签合同能以偷工减料要双倍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22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和施工方仅通过口头约定装修事宜,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业主以施工方偷工减料、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双倍返还已付装修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2226号生效判决解答:
业主主张装修施工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对装修材料品牌、施工标准、工艺要求等有明确约定;二是施工方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故意,且业主基于该欺诈行为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仅凭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就施工细节达成了一致约定的,法院难以认定施工方存在欺诈行为,双倍返还装修款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施工方确实存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施工行为(比如卫生间防水未达施工标准就贴砖),给业主造成实际返工损失的,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酌情支持相应的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太原的杨某、王某与李某、陈某口头约定,由李某、陈某为二人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采用大包形式,总价款12万元。开工前,杨某、王某先行支付了5万元装修款。
施工过程中,杨某、王某认为李某、陈某存在使用非约定品牌管件、卫生间防水施工不符合要求、门窗材质不符合约定等多项偷工减料、违约行为,于2024年5月11日提出停工并要求解除合同,随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陈某双倍返还已付装修款10万元,并赔偿拆除装修费用、停工损失、返工损失等共计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陈某已完成的施工部分共产生材料费及人工费23976元,且卫生间防水按常规施工要求应做三次,但李某、陈某仅做了一次就铺贴了瓷砖,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陈某返还剩余装修款26024元,驳回杨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杨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仅凭中间人的证人证言,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就施工材料品牌、施工工序、施工方案等内容达成了明确一致的约定,认定李某、陈某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因此对双倍返还装修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李某、陈某仅做一遍卫生间防水就贴砖的行为,确实会导致后续需要返工,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故酌情判决李某、陈某另行赔偿7000元返工费用。
最终裁判结果:维持一审关于返还26024元装修款的判项,加判李某、陈某赔偿杨某、王某7000元,驳回杨某、王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2226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装修房屋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施工工序、验收标准,工期、付款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导致权益受损。
- 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方存在不符合约定或者偷工减料的情况,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不要仅凭主观判断就单方停工、解除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己方违约。
- 主张欺诈类的双倍/三倍赔偿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不仅要有明确的约定,还要证明施工方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建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再主张高额赔偿,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对于已经实际产生的返工、维修损失,要注意留存相关的支付凭证、采购单据、施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让损失赔偿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中施工方主张的门窗定制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产生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法院未予采信,这也提醒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各项费用的正式支付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