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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回迁房还要额外交燃气安装费?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24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的业主,是否需要额外出资缴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发企业收取该费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2406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核心要判断收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需从三个维度核实:一是项目性质与立项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收费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是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是否属于财政或开发成本已覆盖的范畴;三是收费标准是否有明确的政策或约定依据。

针对棚户区改造回迁房的燃气安装费问题,首先,国家层面“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单独收取”的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新建商品房,棚改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范畴,且2019年之前立项的项目不适用该溯及性规定;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红线外公共配套建设资金,与红线内的燃气入户安装费属于完全不同的费用类型,财政承担的配套费不覆盖入户安装成本;最后,若收费标准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且开发企业实际提供了燃气安装服务,则收费具有合理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3年,太原市桥东街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经山西省发改委核准立项,由太原某置业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同年,回迁户王某与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就近回迁。2019年王某办理收房手续时,向太原某置业公司缴纳了4300元/户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共2户)。后太原某置业公司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向王某退还了800元/户的差额,最终按3500元/户标准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

争议焦点:王某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燃气工程安装费应由财政承担或包含在安置房价款中,太原某置业公司收取该费用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7000元燃气安装费及利息,并要求街道办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案涉棚改项目2013年即核准立项,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规定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适用于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新建商品房,案涉项目既不属于商品房,也不在政策适用时间范围内,该政策不溯及既往;第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与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入户工程安装费属于不同概念,财政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含红线内的入户安装费用;第三,案涉3500元/户的燃气安装费标准,是由太原市财政局等政府主管部门召集相关单位开会研究确定的,具有合理依据,不属于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某要求返还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240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回迁户收房时遇到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要求缴纳各类配套费用的,首先要明确费用性质:区分属于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红线外公共配套,一般由建设单位缴纳,棚改项目通常免征,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还是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入户工程费(如燃气入户、有线入户等),两类费用的承担主体和政策依据完全不同。

2. 对收费合法性有疑问的,不要直接拒绝收房导致自身损失扩大,可先留存好缴费凭证、收费通知、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向当地发改、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核实收费依据,再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权。

3. 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期间通过信访、投诉、协商等方式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建议留存好所有主张权利的书面或录音证据,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4. 针对本案中提及的有线网络终端接入费,国家早在2017年就已明令取消,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回迁安置房,业主均无需缴纳该费用,如被违规收取的,可直接要求收费方全额退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