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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实际施工人的付款标注了“税款”还能算已付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26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标注为“补税款”的款项,能否计入已付工程款?承包方能否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2607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付款性质不能仅以双方对账时的笼统归类为依据,应当结合付款摘要标注、结算单约定、交易惯例等因素综合认定。首先,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结算单明确将“增值税开票补税”金额单独列明并计入最终应付总额,说明补税款是承包方应当额外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款项,不属于工程款的固有组成部分;其次,案涉三笔合计25673.5元的付款摘要均明确标注为“税款”,与其他标注为“工程款”的付款存在明确区分,因此该部分款项不能计入已付工程款范畴。此外,关于承包方提出的“业主未付款则无需支付利息”的抗辩,因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相对性,承包方与业主之间的付款约定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承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包了山组织承包的阳曲县大汉村猪场、水头村移民安置区等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双方就案涉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结算,结算单中明确将“增值税开票补税”金额计入最终应付工程款总额。后山组织向侯某支付多笔款项,其中三笔合计25673.5元的付款摘要分别标注为“大汉村猪场项目税款”“水头村税款”“水头建安税款”。双方因该三笔款项是否属于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产生争议,侯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山组织支付的标注为“税款”的25673.5元能否计入已付工程款?
2. 山组织能否以业主未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工程款明细表中明确将案涉25673.5元标注为“税款”,且结合项目结算单中补缴增值税开票金额计入最终结算额的事实,足以认定该款项系补税款项,并非工程款,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其次,山组织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利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且未举证证明业主存在未付款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山组织支付侯某工程款757189.57元及对应利息;二审法院驳回山组织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26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针对实际施工人:一是在与承包方对账、收款时,要注意区分款项性质,若收到的是补税款、垫付款等非工程款性质的款项,要明确标注,避免后续结算时被计入已付工程款;二是要妥善保管结算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尤其是涉及税款承担、付款时间的约定,是维权的核心依据;三是承包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拖延付款的,可直接起诉承包方,无需等待业主付款,同时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2. 针对工程承包方:一是在付款时要明确标注款项性质,若支付的是工程款不要标注为税款、垫付款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二是若约定“按照业主付款进度付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节点、业主付款的举证责任,否则该抗辩很难被法院采信;三是与实际施工人结算时,要明确税款的承担主体、计算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额外损失。

另外,本案中侯某主张的额外补税款因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方式,未被法院支持,提示各方在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协议时,要将税款承担、开票要求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