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主张的除外责任条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28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赔相关费用,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2800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依据格式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拒赔,必须同时满足“已尽到提示义务”和“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两个法定条件,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条款未采用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且保险单中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与除外责任对应关系模糊,保险公司自身都无法明确本案适用的条款范围,因此该除外责任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合理损失的赔偿责任。此外,案涉保险的投保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保险公司以未追加投保人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原市千峰南路行驶时,与横过非机动车道的行人王某乙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王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贾某、王某甲作为死者近亲属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不赔)是否有效?2. 本案是否遗漏投保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保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字形字体上与其他内容基本一致,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未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次,保险单同时包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险种,特别约定的内容与险种对应关系模糊,保险公司自身也未明确本案应适用的条款范围;最后,投保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掌握全部投保资料,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因此,保险公司主张的除外责任条款不发生效力,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限额内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贾某、王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66721.4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2800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不要轻易采信保险公司“某项目属于免责范围不予赔偿”的口头说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出示保险条款及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如果发现免责条款没有加黑加粗、投保时没有专门告知,可主张该条款不生效,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全部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对保险公司而言:制定格式免责条款时必须严格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双义务:提示要采用加黑加粗、单独弹窗、集中展示等显著方式;明确说明要留存书面签字、电子投保录像、通话录音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清晰区分不同险种的保障范围与除外责任,避免因条款对应关系模糊导致免责失效。
- 对灵活就业骑手等群体而言:投保平台专项保险时,不要只关注保额高低,要仔细查看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清单,必要时可要求平台或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出险后保险公司以未告知的免责条款拒赔,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条款无效。
此外,关于本案中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征和律所补充说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投保人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只要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投保资料、明确保险关系,受害方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减少维权环节、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