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欠薪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28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的,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2888号生效判决解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某,且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并留存用工管理台账,故应对杨某拖欠郝某的劳务报酬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真实案例
2019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山西介休某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项目工程,后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某,杨某雇佣郝某等多名农民工进场提供劳务。2022年12月,杨某向郝某出具工资欠条,确认拖欠郝某劳务费共计49600元。
郝某多次催要劳务费无果后,将杨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诉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郝某支付劳务费49600元。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郝某主张的劳务时段、劳务费金额存疑,杨某出具的欠条不具备可信度”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杨某,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对劳务金额等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288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农民工群体而言:追讨劳务报酬时,除向直接雇佣的包工头主张权利外,若查实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可直接起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清偿工资,有效降低回款难度;同时务必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欠条、工作沟通记录、工服工牌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相关规定,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不仅要承担欠薪清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需依法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进场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考勤情况、工资发放记录逐一登记并留存至少3年,以便应对后续可能的欠薪纠纷。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主张工资未获支持的,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劳动监察部门的认定结果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在案证据作出独立裁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