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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期只能算到定残前一天?鉴定费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太原(2025)晋01民终3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误工期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吗?为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支出的鉴定费,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1民终3536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误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是指导性规则,并非强制性上限。如果鉴定机构结合伤者具体伤情、治疗恢复情况、后续康复需求等出具的误工期鉴定意见超出定残前一天,且有充分医学依据的,法院可以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误工期,无需严格受定残前一天的限制。

第二,关于鉴定费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交通事故中为确定伤残等级、三期期限支出的鉴定费,属于为明确损失数额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12日,高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滨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先后与石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3名乘客)、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1名乘客)发生碰撞,后又碰撞路段东侧护栏、电杆及绿化带,造成陈某等多人受伤、三车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石某及其他乘客均无责任。

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在太平某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石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陈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33天,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左侧髌骨脱位等多处损伤,行内固定术、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等手术治疗。一审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陈某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210-270日,后又出具补充说明明确建议误工期为255日。陈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某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41938.3元(含按255天计算的误工费及2500元鉴定费)。太平某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误工期最长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247天、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交通事故的误工期是否应当以定残前一天为法定上限?
  2. 陈某为鉴定支出的2500元鉴定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关于误工期认定:司法鉴定机构已结合陈某的具体伤情、治疗过程、恢复情况出具明确的误工期建议(255日),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陈某实际伤情及工作情况认定误工期,符合案件客观实际,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期必须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鉴定费承担:陈某为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申请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损失数额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承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晋01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太平某保险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1民终353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误工期主张切勿自我设限:很多交通事故伤者误以为误工期最多只能算到定残前一天,实际上如果伤情较重、恢复周期长,尤其是涉及多处骨折、需要二次手术的情况,建议在申请伤残鉴定时一并申请误工期评定。只要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期意见有医学依据,即使超出定残前一天,也大概率会被法院采信,能够更充分地弥补伤者的误工损失。
  2. 鉴定费可直接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会以“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不赔”为由拒绝承担鉴定费,但根据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伤者一方需保留好鉴定费发票原件,在诉讼中主动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3. 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前准备证据:本案中陈某主张的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获支持,原因是仅提供了母亲曾骨折的住院病历,不足以证明其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提醒交通事故伤者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提前准备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如年满60周岁、残疾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等)、无收入来源(如无社保记录、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等)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赔。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