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后仅提供施救费发票无支付凭证遭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大同(2025)晋02民终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车辆在高速发生保险事故后产生施救费,被保险人仅能提供施救费发票无法提供支付凭证,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是否合法?二审补充提交支付凭证等新证据能否推翻一审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2民终663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施救费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前提是该费用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且被保险人需对费用的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一审中若因证据缺失(如未提交支付凭证)导致施救费诉求未被支持的,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只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费用已实际支付且金额合理,法院会依法采纳新证据并改判支持施救费诉求。
最后,保险公司仅以“无支付凭证”为由拒赔的,不能免除其对施救费不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但若被保险人无法提供任何支付凭证佐证发票真实性,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证明费用实际发生的,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17日,李某驾驶上诉人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呼北高速大同方向路段与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高某为案涉车辆在被上诉人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为46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因车辆受损严重产生高速施救费4800元。一审中高某主张保险公司赔付施救费,但仅提交了施救费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一审法院以无法证明费用实际支付为由,未支持该项诉求。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高某补充提交了施救费微信支付凭证、施救现场照片、施救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新证据,证明施救费已实际支付。
争议焦点
上诉人高某主张的4800元施救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微信支付凭证、工商登记信息、施救现场照片,结合法院向施救单位负责人核实的情况、施救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上诉人实际支付4800元施救费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施救费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车辆损失117305元、鉴定费3000元的判项;加判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施救费48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2民终663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救费证据要留存全套: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施救费时,务必留存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施救服务合同/委托单、施救费正规发票、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截图等,需显示收款方与施救单位一致)、施救现场照片/视频、施救单位的资质证明等,避免因证据不全被保险公司拒赔。
- 一审证据缺失要及时补全:若因客观原因(如支付凭证在离职司机处、事后才找到等)一审未能提交关键证据的,要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新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向施救单位、支付平台核实费用真实性,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注意施救费的合理性:施救费需符合当地市场收费标准,若明显高于合理范围,保险公司有权申请对施救费金额进行鉴定,法院也会结合事故地点、车辆类型、施救难度等因素酌情调整。
- 关于车损公估的注意事项:本案中一审法院因公估报告未记载走访调查内容,酌情在公估结论基础上扣减10%车损。在此提醒当事人,若对公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及时提交相反证据(如维修发票、配件采购凭证等),否则法院可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损失金额进行酌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