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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写清付款时间欠款会不会过诉讼时效?征和律所结合大同(2025)晋02民终7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挂账”“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但未明确具体付款时间的,欠付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买方能否以内部未完成挂账为由拒绝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2民终717号生效判决分析:买卖合同中仅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挂账”“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未明确具体付款期限的,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仅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并非从货物交付之日起算,而是从债权人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若债权人起诉前未进行过明确的付款催告,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不会因为供货时间超过三年而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此外,“挂账”属于买方内部财务流程,不能作为对抗外部债权人付款请求的合法理由,买方不能以未完成内部挂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与某某矿业分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立长期工业品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先后签订3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2020年签订的4份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2021年签订的27份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挂账”。

合同签订后,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且所有货物均经某某矿业分公司验收合格入库,同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起诉时,某某矿业分公司尚欠货款共计4338060.17元未付。另查明,某某矿业分公司是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分支机构,已领取营业执照。

争议焦点

案涉2021年签订的27份合同仅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挂账”,未明确具体付款时间,该部分货款是否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合同中“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挂账”的约定,均属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给付货款。本案中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支付全部货款,因此案涉货款的付款时间应从一审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从此时起算,尚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对某某矿业分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矿业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38060.17元;如某某矿业分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清偿上述债务,由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就未履行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2民终71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供货方而言,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付款节点,避免使用“挂账后付款”“分期支付”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就付款期限产生争议。若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应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方式催告对方付款,并留存好相关催告证据,既可以督促对方付款,也可以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 对于采购方而言,若认为货物价格虚高、存在质量问题等,应在收货后的合理异议期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切勿在被起诉后才以价格过高、质量有问题为由抗辩,在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该类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关于分公司债务承担问题:分公司虽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最大程度保障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