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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未告知出租方,后续租赁费该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3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后,承租方未明确告知出租方终止租赁合同,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签字领取租赁物资的,后续产生的租赁费是否仍由原承租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381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种情形下,只要出租方不存在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恶意,基于合同履行的外观有理由相信原项目负责人仍有代理权的,构成《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原承租方仍需承担后续产生的租赁费。核心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承租方是否尽到了合同终止的告知义务、是否及时退回租赁物完成租赁关系清算;二是出租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仍具备代理权。本案中建设公司既未书面告知租赁站一期工程竣工、租赁合同终止,也未退回全部租赁物,且原项目负责人匡某2仍在原项目场地继续签字领取租赁物资,租赁站完全有理由相信租赁关系仍在与建设公司存续,因此法院认定建设公司需承担全部租赁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最新案例

2022年5月,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盂县某某镇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与阳泉市某某钢模租赁站签订《建筑设备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等施工物资,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匡某2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建设公司主张一期工程于2023年3月竣工,二期工程由其他公司承建,2023年3月之后的租赁费不应由其承担,但建设公司从未将上述事宜告知租赁站,也未退回租赁物资、办理租赁关系终止结算,匡某2仍继续在租赁站的出库单上签字领取物资。2023年12月,匡某1出具欠条确认欠付租赁费268564元。租赁站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山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匡某1共同支付租赁费211505.89元。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建设公司未告知租赁站承租人变更事宜,租赁站有理由相信匡某2仍有代理权,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38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筑施工类承租方的提示:工程竣工后如不再需要租赁物资,务必第一时间向出租方发送书面的终止租赁通知,及时退回全部租赁物资并办理最终结算,保留好通知及结算的全部凭证,避免因未告知导致被认定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额外租赁费。此外,施工企业与分包方签订的“租赁费由分包方承担”的内部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无法对抗善意的出租方,不能作为拒绝向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的抗辩理由。
  2. 对设备出租方的提示: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核实签约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留存对方公司的盖章合同原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施工主体、现场负责人发生变更,要第一时间与原承租方核实,要求新的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出具债务承担协议,避免后续追责时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3. 对企业的通用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对于项目负责人、员工的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交易相对方,收回授权证明、空白合同等材料,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