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期间买的房算谁的?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由其中一人出面购置、修建的房屋,在没有分家析产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认定为该出面人个人所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400号生效判决分析:所有权确认纠纷中,主张房屋归个人单独所有的一方需承担完全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房屋的购置、修建事实,也要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完整所有权。如果房屋购置、修建发生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家庭成员已完成分家析产、财产各自独立的,即便购房合同、契证等手续由其中一人出面办理,也不能直接推定房屋为该出面人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应先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需先完成分家析产分割后,再确认个人享有的产权份额。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案涉两处房产均归其父亲个人所有,但始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父辈三兄弟在购房、建房时已分家析产、经济相互独立,因此其直接要求确认房屋全部归己方所有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郗某1与郗某3系叔伯兄弟,二人的父亲为兄弟三人(老大郗某5系郗某1之父,老三郗某7系郗某3之父),均已去世。1952年11月,郗某5出面购买了阳泉某村一处房院(瓦房3间),1954年6月又订立合同修建平房3间、瓦房1间,房屋建成后郗某7一家搬入居住至今。另有祖宅9间瓦房,双方对祖宅的产权分割存在争议。
2024年郗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祖宅中6间瓦房、新购建的4间房屋及院落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5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郗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两处房屋能否直接确权归郗某1个人所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前多份生效判决已认定父辈三兄弟在案涉房屋购房、建房期间未分家析产,郗某1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也不能证明案涉房产已完成分家析产或分割处理,其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证据不足。其中新购建的4间房屋的权属争议已经过多次诉讼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属于重复起诉,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晋03民终4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郗某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400号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家庭房产确权纠纷的核心举证责任在主张单独所有的一方,仅靠购房合同、契证上的经办人署名不足以排除家庭共有的可能,需额外提供分家协议、个人出资凭证、家庭成员财产独立的证明等充分证据,否则大概率会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请。
- 对于已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纠纷,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否则会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直接驳回;若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再审程序救济,而非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 涉及年代久远的家庭历史遗留房产纠纷,证据留存难度通常较大,建议家庭成员在分家析产时尽量形成书面协议,由所有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可办理公证或村委会见证,避免日后因权属不清产生矛盾。
-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如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或合同有明确约定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的费用一般由己方承担,本案中郗某1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未获支持,当事人维权时需合理预估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