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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干完活拿不到钱?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404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未签书面合同不代表不存在分包关系。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总包范围内的工程,且有证据证明总包方对施工进行了管理、确认了工程量(比如现场签证单有总包工作人员签字、地基验槽记录有总包盖章等),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总包方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二,工程单价约定不明时,法院可结合市场行情酌情认定。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单价,也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同一项目内同类工程的分包合同单价、当地行业普遍报价、第三方陈述的市场价格等都可以作为法院酌定的参考,并非必须按照一方主张的定额标准计算。

第三,未约定付款时间的,逾期利息通常从起诉之日起算。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债权人起诉主张权利的行为,视为已经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山西阳泉某节能环保产业园项目的发包方,某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总承包方,承包范围包含E1-E6组团厂房。2021年,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第三人介绍入场施工E2、E4、E6厂房的灌注桩工程,施工前后各方均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各方工作人员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了工程量(灌注工程量734.68m,空桩工程量80.82m,桩径1000mm),但因工程单价、付款主体等问题产生争议,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集团支付工程款8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参照某集团与案外公司就同一项目签订的《桩基专业分包合同》中850元/米的灌注桩单价(空桩按三分之一计算),认定工程总价款为649927元,判决某集团支付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某集团与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某集团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 案涉工程单价应当如何确定?
  •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分包关系:某集团是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案涉桩基工程属于其总承包范围,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了施工,且现场签证单有某集团工作人员签字、地基验槽记录有某集团盖章,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分包关系,某集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工程单价:司法鉴定仅能确定客观事实,无法还原当事人关于单价的主观约定,单价认定属于法院裁判权范畴。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单价,均存在过错,法院参照同一项目同类分包合同的单价,结合市场行情酌定工程单价,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利息起算: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履行期限不明确,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视为已经给予某集团合理履行期限,某集团仍未履行的,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逾期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双方按比例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40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项目,哪怕是熟人介绍、甲方口头承诺,也要将工程范围、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落实到书面合同中,由双方盖章确认。不要因为担心得罪甲方而回避签合同,否则后续发生纠纷时,施工方往往因为缺乏书面依据陷入被动。
  • 施工过程中要全面留存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现场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地基验槽记录、材料报审表、监理通知、微信/QQ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施工日志、付款凭证等各类证据,即使没有对方公章,有对方工作人员、监理的签字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 单价争议要及时主张权利并准备依据。如果双方对工程单价有争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并提供当地定额标准、同类项目市场报价、行业指导价等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避免因举证不及时导致不利后果。
  • 实际施工人可多主体主张权利。如果发包方存在欠付总包工程款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总包方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增加回款保障。
  • 注意核实总包范围边界。如果总包方主张案涉工程不在其承包范围内,施工方可以通过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发包方的说明等证据进行反驳,仅以工程量清单未包含为由不能免除总包责任,清单漏项的风险通常由发包方或总包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