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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方收电费能不能加收损耗费?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4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转供电主体向代收电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能否自行加收线路损耗、运行维护等费用?主张损耗加价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418号生效判决分析:转供电主体主张在基础电价之外加收损耗费用的,必须同时满足政策合规与举证充分两个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从电价政策层面,居民类转供电需严格执行地方目录电价,已享受电价优惠政策的主体不得随意加价;商业类转供电的损耗加收也需符合地方监管要求,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且需按实际损耗计算,不得直接适用上限标准。

第二,从举证责任层面,转供电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供电环节实际产生了电能损耗,以及具体的实际损耗率,仅提交运维人员工资、高压设备费用等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电能损耗的实际发生及具体比例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电费仍需按照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实际缴纳的电价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阳泉某商业综合楼为商住一体项目,负2层至5层为商场,由某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5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由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住宅未实现电网直供,与商场共用某某分公司名下的总电表,居民电费先由物业公司代收,再转交某某分公司,由某某分公司统一向电网缴纳。

2024年5月24日,电表户名变更为某某物业公司,此前2024年3月1日至5月24日的居民用电电费已由某某分公司垫付,双方就电费计价标准产生争议:某某分公司主张按0.477元/千瓦时(含损耗)计算,某某物业公司认为应按某某分公司向电网实际缴纳的0.447元/千瓦时计算。协商未果后,某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电费105902.68元。

争议焦点

  1. 某某物业公司是否应按0.477元/千瓦时的标准向某某分公司缴纳电费(转供电方能否加收损耗费用);
  2. 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2018年之后多缴纳的电费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核减。

法院观点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转供电主体主张加收损耗费用的,需举证证明转供电环节实际存在电能损耗及具体损耗率。本案中某某分公司提交的高压费支付记录、运维人员资质及劳动合同等证据,均无法直接证实转供电环节的电能损耗及实际损耗率,故其要求按0.477元/千瓦时计收电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电费应按其向电网实际缴纳的0.447元/千瓦时计算。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某某分公司主张的是2024年3-5月的电费,属于合同纠纷范畴;而某某物业公司主张的2018年之后多收电费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二者法律关系基础、产生原因及举证责任均不相同,且物业公司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故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某物业公司支付某某分公司电费96612.28元,驳回某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41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转供电主体需规范损耗管理与证据留存。若需收取损耗费用,应按月核对总表与分表的电量差,核算实际损耗率,留存好电网缴费凭证、分表抄表记录、损耗计算明细等直接证据,不得直接按10%的上限标准主张损耗,避免因举证不足被法院驳回。
  2. 居民转供电需严格遵守电价监管政策。已享受居民电价折扣优惠的物业或转供电主体,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或捆绑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诉讼的败诉风险,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价格违法的行政处罚。
  3. 历史电费争议应及时通过反诉或另诉主张。付款方如认为存在多付电费的情况,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若在本诉中提出抵销或核减请求,需注意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必要时应及时提起反诉,避免因程序问题无法在本案中处理。
  4. 商住一体项目建议优先推进电网直供改造。明确商业用电与居民用电的产权分界与计费主体,从根源上避免转供电环节的计价争议、损耗分摊、运维责任划分等各类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