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假酒索赔三倍被驳回?多次大量购酒算不算消费者?征和律所结合阳泉(2025)晋03民终4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很多人都知道买到假酒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只要买到假货就一定能拿到三倍赔偿吗?如果购买人短期内多次在多家商户大量购买高档白酒,购买后不拆封使用、直接起诉索赔,还能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吗?这也是阳泉中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3民终478号生效判决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有明确前提——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才属于该法保护的消费者,才能主张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如果购买人短期内大量购买同类高价商品,且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消费的特征(比如购买时全程录视频、购买后不拆封使用、同期在多家同类商户重复购买并索赔),甚至以牟利为目的专门购假索赔,法院可能认定其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对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不支持三倍赔偿,只要经营者确实存在售假行为,仍然要承担退还货款的违约责任,同时法院还可能将售假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经营者仍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李某分两次在阳泉市城区某某烟酒行购买52°八代五粮液6箱、48°青花汾酒(30)4箱,共计支付货款51600元,购买过程中李某录制了视频记录商品外观。后李某以所购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烟酒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206400元。
一审中法院委托品牌方鉴定,确认案涉酒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烟酒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同期在阳泉多家烟酒行大量购买高档白酒,并多次以售假为由提起诉讼索赔。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短短一个多月内,不仅在本案烟酒行购买了十箱高档白酒,还在其他多家烟酒行大量购买同类商品,购买时全程录视频、购买后未开封使用,其购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生活消费范畴;且李某已在同期另一起同类纠纷中获得了三倍惩罚性赔偿,足以满足其同一时间段的合理生活消费需求,因此李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明确对烟酒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持否定评价,会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阳泉市城区某某烟酒行退还李某货款51600元”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支付三倍赔偿款154800元”的判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3民终47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如果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一定要注意留存好购买凭证(收据、支付记录、购物小票)、商品外观证据(购买时的照片、视频,尽量记录商品的批号、防伪码等唯一标识),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正常消费场景下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 切勿以牟利为目的专门大量购买假货索赔,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因“不属于消费者”而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若存在要挟、勒索等情节,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 对经营者而言,必须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留存好供应商资质、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即便遇到职业打假人无需支付惩罚性赔偿,也需要承担退还货款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 经营者如果遇到疑似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请求,要注意收集对方购买行为异常的相关证据,比如短期内多次大量购买、同期在多家同类商户购买索赔、购买后不使用直接索赔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主张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