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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因未签字增项款纠纷停工算不算违约?征和律所结合长治(2025)晋04民终7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未签署书面变更单的增项工程,装修公司以业主未支付增项款为由擅自停工,是否构成违约?业主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4民终704号生效判决分析: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子类,合同变更(包括增项)原则上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若合同外增项的施工内容、价款、支付时间未达成明确一致,由此导致的停工不能直接归责于装修公司,不构成单方违约。

具体到本案,虽然装修公司确实未完成全部施工,存在迟延履行的表象,但停工的直接原因是双方对合同外增项的施工量、价款、支付时间存在核心争议,不属于装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未支持业主的违约金诉求。此外,业主主张退还多付工程款的,需要举证证明超付金额与未完工工程的对应关系,否则将因举证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晋某与长治某某装饰公司签订《整装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为晋某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总价款12万元,2024年9月30日完工,付款按施工节点分四笔支付。施工过程中产生合同外增项工程,晋某累计支付款项128750元(含其认可的7750元增项款)。2024年10月,装饰公司要求晋某支付1万元增项款,晋某以增项未签字确认、存在未完工项目及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装饰公司停止施工。

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装修款37187元、支付违约金24000元等;装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晋某支付剩余增项款16825.5元、违约金24000元。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装饰公司退还未施工项目(踢脚线、卫生间门、窗帘)对应款项45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装饰公司停工构成违约,要求改判支持24000元违约金及多付的1000元装修款。

争议焦点

装饰公司因增项款争议停工是否构成违约?应否向晋某支付24000元合同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增项属于原装修合同约定之外的内容,双方未就增项的价款、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的停工不能归责于装饰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晋某主张的多付1000元装修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4民终704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业主而言:装修过程中所有增项、减项必须签署书面工程变更单,明确施工内容、数量、单价、总价、支付时间及对工期的影响,切勿口头约定;支付装修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不要提前超付,若对增项有异议要及时书面提出并留存沟通记录;若装修公司停工,先书面催告复工并固定证据,不要直接以违约为由起诉,避免举证不足。
  2. 对装修公司而言:增项施工前必须征得业主书面确认,未确认的不要擅自施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偿施工,无法主张增项款;若双方就增项款产生争议,优先继续施工合同内约定项目,增项部分另行协商或起诉,不要直接停工,避免被业主主张工期逾期责任。
  3. 本案中晋某主张的多付1000元装修款未获支持,核心原因是未举证证明超付金额与未完工工程的对应关系,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都要留存好每一笔付款凭证、每一项施工的确认记录,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