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未签书面增项协议施工方索要增项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长治(2025)晋04民终8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的新增工程项目,但发包方不予认可且无书面确认文件的,施工方能否要求支付增项工程款?能否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施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4民终856号生效判决分析: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施工过程中增减项目属于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且内容明确。如果施工方主张存在口头增项,需要承担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就增项的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期影响等达成了一致合意;二是证明增项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完成。
如果施工方仅单方陈述有口头增项,既没有发包方签字的签证单,也没有微信、短信、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发包方同意增项,法院不会支持增项工程款的主张。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以“不付增项款就停工”为由拒绝继续施工的,属于违约行为,发包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返还未完成部分的装修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王某将其位于山西长子县的自建二层小别墅交由某某装饰公司装修,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总价款30万元,工期150工作日。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2024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核减了家具、大门、影音房设备共4万元的工程项目。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口头新增装修项目、增项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装饰公司停止施工,王某已支付装修款25万元。
争议焦点:1. 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 装饰公司主张的10项口头新增工程(合计5万余元)能否在本案中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因新增工程量及价款产生争议,装饰公司明确表示要求付清增项款才继续施工,但王某对增项不予认可,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故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及工程款,双方争议较大,装饰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增项达成合意,且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返还装修款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的7.9折优惠计算未做工程价款的方式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装饰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未装修部分装修款42770.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4民终856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装修业主来说:
- 装修前要签好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单价、总价、工期、付款节点、质量标准等核心内容,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 施工过程中如果要增减项目,一定要签订书面变更单,明确变更内容、价格、对工期的影响,双方签字确认后再施工,避免后续扯皮;
- 付款要严格按合同节点走,不要提前超额支付,如果施工方无故停工,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发函催告复工,仍不复工的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或违约金。
- 对装修施工方来说:
- 所有增项必须让业主书面确认,哪怕是微信、短信等文字沟通中业主明确同意增项内容和价格的,也要留存好完整记录,不要仅凭口头约定就施工,否则一旦业主不认,很可能拿不到增项款;
- 不要轻易以业主不付增项款为由停工,必须先确认增项是双方一致认可的,否则反而会被认定为违约,不仅拿不到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 诉讼程序提醒:本案中装饰公司主张的增项款未在本案中处理,除了证据不足的原因外,还因为其在一审中仅以抗辩理由提出、未提出反诉。如果有独立的付款请求,一定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不然只能另行起诉,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此外,如果业主主张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返修损失,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