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建设工程收工程款需开增值税专票吗?征和律所结合晋城(2025)晋05民终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收取工程款后,发包方是否有权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自然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能否主张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5民终514号生效判决分析:
- 虽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收款方负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主体具有法定限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赋予自然人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设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因此发包方要求自然人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关于发包方提出的“无法开具专票则赔偿税款损失”的备位诉请,若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承包方为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且双方未就无法开具专票的损失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发包方亦无法举证证明税款损失已实际发生的,该赔偿请求同样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魏某某(自然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晋城市泽州县某村1#、2#住宅楼土建及安装工程。后魏某某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魏某某应收工程款总计10640800元,其中某公司已支付9369800元,剩余1271000元及利息需继续支付,但魏某某始终未开具任何工程款发票。
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魏某某开具全额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无法开具则赔偿增值税税款损失1043862.48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求,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一审判决魏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履行不能;
- 某公司主张的无法开票时的税款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 保全费应当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依职权向税务部门函询,确认本案情形下自然人无法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建设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认为:
- 虽然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自然人可开具或代开建设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位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 双方签订合同时某公司明知魏某某为自然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就无法开票的损失承担作出约定,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税款损失已实际发生,故其备位的税款损失诉请亦不予支持。
- 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败诉方承担,因某公司全部诉请被驳回,故保全费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4)晋0525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9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5民终51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务必核实承包方的主体资质与开票资格: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应优先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正规施工企业,避免直接与自然人签订承包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无法取得专票的税款损失,且该损失难以通过诉讼追偿。
- 若确需与自然人合作开展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的类型、时间、开票主体,以及无法开具约定发票时的损失赔偿计算标准,避免事后因发票问题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自然人承包方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负有依法纳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法定义务,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避免因未依法纳税产生行政处罚风险。
-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合理评估诉讼风险,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诉请全部被驳回,申请人需自行承担保全成本,避免盲目扩大保全金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