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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欠付安装尾款,催款短信和通话能否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19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人完成空调安装多年后,发包人仍欠尾款。双方曾经对账确认欠款,但债务人抗辩说“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中途发送过催款短信,二审又提交了催款通话录音,这些证据能否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197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承揽合同尾款纠纷中,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关键不只看合同最初履行时间,而要看权利人是否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且该主张是否能够被证据证明。

本案中,杨某乙完成空调安装后,双方通过短信对账确认尚欠尾款17万元。杨某甲虽然主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但其在一审中认可杨某乙曾于2021年11月19日催款。二审期间,杨某乙又提交2023年4月11日通话录音,证明其在该日向杨某甲主张过工程款,杨某甲对该通话真实性及催款事实予以认可。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杨某乙于2025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最值得当事人关注的实务规则是:债权人催款不是“说过就行”,而是要能证明“在三年内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短信、微信、电话录音、律师函、对账单、还款承诺等,都可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但证据内容越清楚,胜诉风险越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甲将某广场影城中央空调安装工作交由杨某乙完成。杨某甲提供空调主机和风机盘管,杨某乙负责安装并提供部分辅料。工程完成后,双方结算确认总承揽报酬为52万元。经已付款、扣税及让利后,杨某甲尚欠杨某乙尾款17万元。

争议焦点:杨某甲是否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17万元尾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乙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持续主张权利,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杨某乙在2023年4月11日与杨某甲通话催要工程款,杨某甲认可该事实。根据《民法典》关于三年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杨某乙于2025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甲上诉,维持原判。杨某甲应向杨某乙支付承揽报酬尾款17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197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承揽合同、装修安装、设备维修、工程劳务等尾款纠纷中,债权人最容易犯的错误,是长期口头催款却不留证据,等到起诉时才发现对方抗辩诉讼时效。

遇到类似情况,征和律所建议重点做好三件事:

  1. 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书面催收。短信、微信、邮件、律师函均可,但内容应写清“欠款金额、合同事项、要求付款期限”,避免只写“有空联系”“把账清一下”等含糊表述。
  2. 保留能证明送达对方的证据。例如短信截图应保留号码归属和完整时间,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对方身份信息,电话录音应尽量体现双方身份、欠款项目、催款内容。
  3. 不要等到三年临界点才起诉。即使曾经催款,诉讼中仍要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证据内容模糊、真实性被否认,债权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此外,本案还提示债务人:如果确有欠款事实,仅以“时间久了”为由抗辩,并不当然免除付款责任。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法院仍可能支持其尾款及利息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