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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评估费该谁赔?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21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车损评估费该找司机赔还是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评估费是原告自行举证支出”拒绝赔偿合法吗?法院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就能要求核减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2114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营运货车、网约车车主发生事故后,经常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但这些拒赔理由并非都能成立:

  1. 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为由拒赔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无法举证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2. 评估费只要是为查明、确定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且有正规票据,无论由哪一方申请支出,都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属于车主自行承担的范围。
  3. 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仅口头主张金额过高但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会直接采信评估结论,不会随意核减金额或同意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7月5日凌晨,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国道行驶超车时,与对向王某、宣某分别驾驶的两辆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两方无责。其中宣某驾驶的车辆为郝某所有的营运货车,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郝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拖车费、停运损失、评估费等,一审法院支持其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27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偿、评估费是郝某自行支出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损评估金额过高要求核减1万元。

争议焦点

  1. 法院委托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 停运损失、评估费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车损及停运损失评估系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该评估结论应予采信;其次,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后,评估费是为查明事故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郝某各项损失共计9527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211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车辆车主主张停运损失时,需提前留存好营运资质证明、事故前3-6个月的营运收入流水、车辆维修时长证明等证据,主张的停运时长应当与实际维修、处理事故的周期匹配,避免因主张过高不被法院支持。
  2. 车损、停运损失评估尽量优先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比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证明力更高,无特殊情况不会被推翻,可大幅减少诉讼争议。
  3.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时,投保人或受害方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4. 为查明事故损失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等,只要有正规票据且属于必要合理支出的,均可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