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期间在车内等待装煤时死亡雇主无过错需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6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雇佣活动(等待装煤)期间于车内死亡,死因无法确定为外力伤害、不排除疾病的,接受劳务一方(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时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判令雇主给予补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60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雇主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强制超时作业、指挥错误等)时,才需要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家属无法举证证明雇主存在过错,不能直接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次,即便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只要损害是发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包括为完成劳务所必需的等待、准备环节),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劳务受益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酌定雇主给予家属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法院酌定的10%补偿比例,属于此类案件中的常见裁量范围。
此外,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因该险种仅保障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疾病)导致的车上人员伤亡,若死亡原因无法排除疾病,且无证据证明属于交通事故或车辆使用相关的意外,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樊某雇佣常某从事煤炭运输驾驶工作,2023年8月12日晚,常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煤业公司门外等待装煤时,次日被发现死于车内。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不排除疾病致死,因家属不同意尸检,最终未明确具体死因。
经查,案涉车辆系樊某从康某处购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限额30万元。常某家属杨某(妻子)、常某1(女儿)、常某2(儿子)认为樊某作为雇主存在过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运单位怀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雇主樊某对常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时是否需要适用公平责任给予补偿?
2.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怀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樊某在安排、指挥常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故不适用过错赔偿规则。但常某系在为樊某提供劳务期间(等待装煤属于劳务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死亡,樊某作为劳务受益方,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应当对家属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因常某死亡原因无法排除疾病,且无证据证明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不符合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关于怀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责任,家属仅依据过磅单记载的承运单位名称,无法证明常某与该公司存在雇佣或隶属关系,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樊某补偿家属损失的10%共计87298.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604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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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主而言:一是要规范用工管理,合理安排劳务时间,避免强制雇员超时、疲劳作业,同时为雇员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和劳动保护,否则一旦被认定存在过错,将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而非少量补偿;二是建议投保雇主责任险而非仅依赖车上人员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覆盖范围更广,可覆盖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各类意外(甚至部分疾病)导致的伤亡,能有效分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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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劳务者及家属而言:一是发生意外后应尽量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如尸检,若死因不明将导致无法举证证明损害与劳务的因果关系及雇主过错,难以主张全额赔偿;二是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提供劳务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排班表、工资流水、工作指令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可用于证明雇佣关系及雇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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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主体的责任认定:仅凭过磅单、运输单据上的单位名称,不足以证明司机与该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需结合工资发放、管理指挥关系等综合判断;车辆买卖未过户的,原车主只要不支配车辆运营、不获取运营利益,无需对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事故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