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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皮带机摔成三处十级伤残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6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承接高空拆除作业时不慎摔伤,与发包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各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629号生效判决解答:实践中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核心看两个标准: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是否需要接受发包方的指挥管理、按工作时长获取报酬;二是合同标的是否为特定工作成果,即承接方是否以完成某项固定工作、交付最终成果为对价获取报酬。

本案中武某将拆除皮带机的整体工作交由陈某完成,陈某以交付“拆除完毕的皮带机”为工作成果获取报酬,双方不存在人身管理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而非雇佣关系。针对责任划分:

  • 定作人武某选任无高空作业资质的个人施工,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陈某、李某与王某系合伙关系,王某为合伙共同利益作业受伤,陈某、李某作为受益人各承担10%的补偿责任;
  • 王某作为有多年作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20米高空作业存在危险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9月,武某联系陈某拆除其位于朔州市平鲁区某煤场的皮带机,陈某与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承接该拆除工作,共同劳动、共享收益。2023年9月3日,王某在约20米高的皮带机上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脏器损伤,先后支出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三处十级伤残。

王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主张其与武某系雇佣关系,要求武某、陈某、李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武某与陈某系承揽关系,王某、陈某、李某系合伙关系,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0%责任,武某、陈某、李某各承担10%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武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武某与陈某之间符合承揽合同构成要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高空作业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62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包方在发包高空拆除、装修、维修等危险作业时,务必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切勿为节省成本选任无资质个人,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多人合伙承接工程时,即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要符合“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就会被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的,其他合伙人需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建议合伙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收益分配与风险承担规则。
  3. 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设备,切勿心存侥幸;因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的,通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4.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需留存好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某主张的3000元交通费就因未提供证据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