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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托管合同到期职工饭卡余额该不该退?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6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食堂托管运营合同到期终止后,职工饭卡内未消费的餐补余额,承包方是否应当向发包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669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职工饭卡未消费余额的返还问题,核心在于判断案涉餐补款项的性质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职工就餐据实结算,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餐补费用仅为预存性质,职工实际消费后才转化为承包方的经营收入,那么合同到期后承包方无法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理应将未消费的余额予以返还。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就餐职工每餐据实支付饭菜费用”,电力公司每月按职工人数拨付的200元/人餐补,仅是预先支付到承包方账户、由承包方充值到职工饭卡的预存费用,并非包干性质的经营款。职工未消费的部分,承包方并未实际提供对应服务,自然无权取得该部分款项,因此合同到期后应当返还余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6月30日,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热电分公司(发包方)与朔州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综合服务楼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大酒店承包经营发包方的职工餐厅,承包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承包费共计65.04万元按季支付,职工就餐每餐据实支付费用。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每月按职工人数以200元/人的标准向大酒店转账餐补费用,共计支付1878400元,由大酒店为职工饭卡充值,职工凭饭卡就餐消费。2024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大酒店未中标下一期承包项目,不再继续经营食堂,此时职工饭卡内累计未消费余额共计723752.93元。

发包方因索要余额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大酒店返还餐费余额及逾期损失,一人公司股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腾退占用的办公室。一审法院支持了发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大酒店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餐补费用已经全部用于经营,不存在返还问题。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饭菜费用由职工据实支付,发包方拨付的餐补费用由承包方充值到职工饭卡,职工实际消费后才对应承包方的收入,未消费的余额属于预存性质。现承包方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当返还职工饭卡内未消费的余额。大酒店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到期后,承包方占用办公室的合同依据消灭,应当腾退。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晋06民终669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食堂托管、餐饮外包类合同时,务必明确餐补费用的性质及余额处理规则。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职工饭卡内未消费的预存餐费,由承包方在10日内全额返还发包方”,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 作为发包方,要建立定期对账机制,不要完全依赖承包方的饭卡系统。建议每月核对充值人数、充值总额、消费总额、余额数据,留存书面对账记录,防止承包方篡改系统数据导致余额无法核实。
  3. 承包方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要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留存完整的公司账册,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就是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而被判担责。
  4. 合同到期终止后,承包方应当及时腾退占用的发包方场地、设备,若逾期不腾退,除了要返还相关费用外,还可能被主张场地占用费,扩大自身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