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朔州(2025)晋06民终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保险公司能否仅以“单方委托、未质证检材”为由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6民终765号生效判决分析: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无效,判断其能否作为保险理赔或诉讼中的定案依据,核心需满足三个要件:

  1. 鉴定机构具备对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持有合法执业证书,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 鉴定所依据的病历、影像报告、诊断证明等检材真实、完整,能够反映伤者的实际伤情;
  3. 异议方无法提供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便鉴定是单方委托作出的,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仅以“单方委托、未参与检材质证”为由否定鉴定效力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驾驶登记在张某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338线行驶时,不慎坠入路边崖内,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陈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肋骨骨折、股骨骨折、肩关节脱位、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治疗终结后,陈某自行委托山西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2024年4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八级伤残的评定标准,构成八级伤残。

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鉴定系陈某单方委托,伤残等级认定过高、引用标准不当,但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也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争议焦点

陈某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八级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陈某提交的住院病案、CT报告、诊断证明等资料,与鉴定意见载明的伤情并无出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真实有效。

其次,鉴定机构根据陈某胸部CT显示的多于12根肋骨骨折的伤情,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构成八级伤残”的条款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充分。

最后,保险公司虽不认可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既未举证足以反驳该意见的证据,也未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且其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明确表示对医院诊断记录、鉴定意见的结论均无异议。同时,单方委托鉴定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重新鉴定的理由。

综上,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并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6民终765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单方委托鉴定并非无效,无需过度焦虑。很多交通事故伤者担心自己委托的鉴定报告没用,实际上只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病历、影像资料,鉴定程序合法,即便对方不认可,只要拿不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依然会采信该鉴定意见。
  2. 尽量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从源头减少争议。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在做伤残鉴定前,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沟通,共同选定鉴定机构,留存好沟通记录。这样作出的鉴定意见争议更小,理赔速度也更快。
  3.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及时在一审阶段提出。如果诉讼中收到对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不认可的话一定要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同时准备好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检材不真实、鉴定程序违法、结论明显不符合伤情等)。如果一审时没提,二审才申请重新鉴定,除非有新的足以推翻原鉴定的证据,否则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4. 保险理赔涉及专业问题,建议尽早咨询律师。伤残等级鉴定、赔偿项目计算、保险条款适用都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人很容易因为不熟悉规则少拿赔偿,或者走很多弯路。如果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可联系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本案还涉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垫付费用的返还、赔偿项目计算等问题,如有相关疑问,可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保险纠纷专业律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