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借条钱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4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421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虽然没有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债权凭证,但如果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即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抗辩转账款项属于货款、还款或其他往来性质,需要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主张;如果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的其他性质,也无法对收款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郭某虽抗辩称案涉230万元转账可能是货款、还款等其他往来,但其二审中明确陈述与王某、张某1均不认识,也没有其他业务往来,无法对收款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郭某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3年11月7日,王某向郭某转账110万元;2014年9月,王某因资金不足向朋友张某拆借,由张某使用张某1的银行账户分两笔向郭某转账100万元、20万元,以上款项合计230万元,双方未出具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也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王某称上述款项是通过其连襟连某介绍出借给郭某用于项目周转,多年来一直通过连某催要欠款;郭某则称不认识王某、张某1,账户往来资金多,案涉款项可能是货款或其他往来,并非借款,且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021年2月王某曾就本案起诉后撤诉,2024年8月再次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王某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郭某否认借贷关系,但无法对收款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款项属于其他债务,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可随时主张权利,结合证人证言证明持续催款的事实,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按年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42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资金务必保留借贷合意证据: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出借资金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或通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方式明确款项的借款性质,避免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面临的举证风险。
- 仅有转账凭证时需补充收集辅助证据:如果已经出借款项但没有借条,要及时收集催款记录、对方承认借款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高胜诉概率。
- 注意诉讼时效风险: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但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3年;出借人要注意保留催款的书面证据(如聊天记录、快递函件、通话录音等),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本案中王某正是通过证人证言证明了持续催款的事实,才得以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
- 借款人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收到款项被起诉要求还款,若主张款项属于货款、投资款、还款等其他性质,一定要收集并提交相关合同、往来记录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