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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排水起纠纷能直接在邻居护墙上开洞吗?征和律所结合晋中(2025)晋07民终4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相邻方因排水产生纠纷时,能否擅自开挖公共区域地面、在邻居修建的护墙上开洞排水?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现场勘查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7民终446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权利人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时,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行使自身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若为解决自身排水问题,擅自破坏相邻方修建的合法建筑(哪怕是历史形成的护墙、护坡),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相邻方为避免自身财产受损采取的合理堵塞、阻拦行为属于正当自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未通知到场勘查程序违法」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强制要求法院现场勘查必须双方当事人全程在场,只要勘查结论符合客观事实,即便当事人未到场,也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当事人对勘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仅口头主张程序违法不足以否定勘查结论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真实案例

宋某与高某为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的前后院邻居,宋某居南侧,高某居北侧,两家中间隔有一条东西向公共行路。宋某于1993年取得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高某的房屋及修建的护墙、照壁于2000年左右建成,至今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护墙修建目的为防止房屋下沉开裂,修建时已在照壁北侧预留有公共排水口。

2024年,宋某为解决自家房屋后墙排水问题,未告知高某及村委会,擅自挖开高某铺设砖块的公共区域地面,并在高某修建的护墙上开洞排水,雨水直接冲刷护墙结构。高某为避免护墙受损,用混凝土将该洞口堵塞。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高某停止堵塞排水管的行为,并在高某修建的照壁、小院范围内留出1米通道用于排水及墙体检修。

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后认为,宋某擅自开挖地面、在护墙上开洞的行为会损害护墙安全,高某堵塞洞口的行为具有正当性,遂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勘查未通知其到场、未查看其提交的排水视频证据,程序违法,且高某护墙占用公共小巷、预留排水口无法满足其排水需求。

二审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在高某所建护墙上开口的行为未履行合理告知义务,不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结论符合客观事实,认定合乎情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7民终446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相邻排水纠纷优先选择合理方案,切勿私自采取过激行为:遇到相邻排水、通行等纠纷,首先应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商调解,或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起诉讼,不得擅自开挖公共区域、破坏相邻方的建筑设施,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破坏他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 对法院勘查程序有异议需及时举证:若认为法院现场勘查未通知、程序违法,应当在庭审中明确提出异议,并提交勘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勘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相反证据,仅口头主张程序违法无法推翻勘查结论的效力。
  3. 电子证据需按要求规范提交:视频、录音等电子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刻录成光盘(附文字说明)提交法院,避免当庭仅用手机展示导致无法归入案卷、影响证据效力;本案中宋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视频光盘,庭后提交时判决已作出,相应不利后果需自行承担。
  4. 历史形成的相邻建筑需尊重现状:对于多年前形成的护墙、护坡、公共通道等设施,即便相关方未办理完整的产权证明,也应当尊重历史使用现状,不得私自改动或破坏,确需改动的应当征得相关方及基层组织同意,避免引发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