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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还能依据承包责任书要求前股东履行义务吗?征和律所结合运城(2025)晋08民终12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还能依据此前以股东身份签订的《承包责任书》,要求其他前股东履行分配公司保证金、完成公司项目工程等义务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8民终1218号生效判决解答:

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后,原则上不再享有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也无需再履行基于股东身份承担的义务。对于股东之间此前签订的涉及公司经营、公司财产分配的《承包责任书》,如果协议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后仍由股东个人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原股东无权再依据该责任书要求其他前股东履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义务。

此外,《承包责任书》中涉及公司保证金分配的内容,实质是对公司法人财产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或剩余财产分配的法定条件,仅凭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分配公司财产,否则将因违反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原则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董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原系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股东,四人共同开发运城市盐湖区凰金园大楼项目。2007年3月8日,四人签订《承包责任书》,约定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由承包人承担项目后续投资及债权债务,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0余万元保证金取出后由四位股东平分,承包人需在当年5月前完成中央空调安装、消防工程等事项。

2008年5月18日,董某、王某甲等四位原股东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持有的某地产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后某地产公司股东又经多次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13年被吊销。

2024年,董某、王某甲以王某乙、王某丙未履行《承包责任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向董某、王某甲各分配9.75万元保证金,立即为案涉工程安装中央空调、完成消防工程并办理消防手续。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保证金分配请求:董某、王某甲主张的保证金属于公司财产,分配公司财产需符合法定条件,要么是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且经股东会决议分配,要么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本案中董某、王某甲既未举证证明某地产公司2007年有符合分配条件的税后利润及股东会分配决议,也未证明公司已完成清算,且经法院查明某地产公司账户在《承包责任书》签订时仅余945.01元,并无约定的30余万元保证金,故其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关于安装中央空调、完成消防工程的请求:上述义务属于某地产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的经营义务,董某、王某甲等四人已于2008年转让全部股权,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权要求其他前股东履行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经营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8民终121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股东之间签订涉及公司经营、财产处分的协议时,需明确协议性质与履行主体:如果是股东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约定,应明确义务由股东个人承担,与股东身份无关,避免后续因股权转让导致义务落空;如果是公司治理事项,需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协议不成立或无效。
  2. 股东拟转让全部股权的,应在股权转让前对原有股东协议的履行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比如约定股权转让后原协议中未履行的个人义务如何承担,避免转让后因股东资格丧失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3. 主张分配公司财产的,务必收集充分证据:包括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公司清算报告等,仅凭股东之间的口头约定或内部协议直接要求分配公司财产,因违反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原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承包责任书》效力问题,法院虽未直接认定,但如果协议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调整,且签订时未通知全体股东、未履行股东会表决程序,可能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而被认定不成立,股东在签订类似协议时需确保程序合法。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