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审理中涉及刑事报案法院能直接驳回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忻州(2025)晋09民终7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报案,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函但尚未正式立案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驳回民事起诉?如果后续公安机关作出正式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民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9民终768号生效判决分析:民事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时的程序处理,核心是“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边界,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公安机关的受案通知就直接驳回民事起诉。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涉犯罪函告后,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一是要审查涉嫌犯罪的事实与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是要审查是否确有犯罪嫌疑,而非仅作形式审查。
本案中,一审阶段公安机关仅出具了受案函尚未正式立案,此时法院直接驳回起诉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二审阶段因公安机关已对案涉诈骗事实正式立案,且民事原告刘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故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驳回起诉的原裁定。如果后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刑事程序终结后未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仍可就案涉股权转让民事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因与某服务中心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某服务中心返还持有的对应公司股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以被案外人王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受理报案后向一审法院致函,称被控告人王某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刘某与某服务中心均不服一审裁定,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刘某提交新证据证明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已对其被诈骗一案正式立案,同时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某服务中心则提交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主张本案属于纯民事纠纷,应当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依据公安机关受案函驳回民事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阶段出现不同公安机关分别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况时,民事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涉经济犯罪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已对案涉刘某被诈骗一案正式立案,且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未对某服务中心的实体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故对某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某服务中心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9民终76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不要盲目以刑事报案对抗民事程序,需首先判断刑事报案的事实与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如本案股权转让本身涉嫌诈骗),确实符合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如果仅是关联事实(如合同履行中员工个人涉嫌侵占公司财物),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仅需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即可。
- 对于公安机关仅出具受案通知、未正式立案的情况,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质审查犯罪嫌疑与民事案件的关联性,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无需等待刑事程序结论;如果法院已经裁定驳回起诉的,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当事人可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二审程序中如果出现影响案件走向的新事实(如本案中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上诉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撤回上诉以降低诉讼成本,但需注意撤回上诉后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主张民事权利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另行启动。另外,本案中双方同时提交了不同公安机关的立案、不予立案文书,核心原因是报案事由不同,当事人报案时应当明确报案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关联性,避免出现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错位的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