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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咬伤手指致对方感染截指构成犯罪吗?征和律所结合忻州(2025)晋09刑终1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互殴过程中咬伤他人手指,后续因伤口感染引发骨髓炎导致截指并构成轻伤二级的,伤害行为与轻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09刑终111号生效判决分析:

故意伤害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只要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初始损伤,后续损伤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因正常医疗、伤情演变等引发的并发症、加重结果,不存在异常介入因素(如被害人故意延误治疗、重大医疗过错等)的,就应当认定伤害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贾某在与武某互殴过程中故意咬伤对方手指,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武某手指咬伤的初始损伤,后续因咬伤感染引发慢性骨髓炎进而导致截指的轻伤结果,是伤情自然发展的连续结果,不存在中断因果关系的异常因素,因此贾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本案属于双方互殴,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贾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咬伤对方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法定条件,因此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14日晚,被害人武某因怀疑其丈夫张某与上诉人贾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丈夫争吵后到贾某家附近叫骂,贾某从家中出来后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贾某将武某的双手手指咬伤。

武某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后因右手小指咬伤感染致慢性骨髓炎,最终导致右手第5指截指。经法医鉴定,武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及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且轻伤结果与2024年5月14日的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9月,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其赔偿武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171.78元。贾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指控证据不足、被害人有过错、有新证据”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贾某的伤害行为与武某的轻伤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意伤害罪是否成立?
  • 贾某提出的被害人过错、正当防卫、自首等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贾某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日急诊病历、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贾某在互殴中咬伤武某手指的事实。
  2. 武某右手小指轻伤结果系咬伤后感染发展所致,整个治疗过程连续,不存在异常介入因素,伤害行为与轻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被害人武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已据此对贾某酌情从轻处罚,该情节不予重复评价;双方系互殴,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成立正当防卫;贾某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二审中未发现新的定罪量刑证据。

裁判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09刑终111号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纠纷、邻里矛盾引发的冲突,务必保持冷静,切勿动手。即使是对方先挑衅,只要双方发生互殴,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动手一方都可能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不仅要赔钱,还会留下案底,影响自身及子女的参军、考公、入党等政审事项。
  2. 如果遭到他人主动殴打,要尽量躲避、报警,避免还手互殴。只有在对方持续攻击、自己无法躲避,为了制止对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反击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侵害或者逃离,还继续追打的,反而会构成故意伤害。
  3. 案发后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应当主动到案,并且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隐瞒主要情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主动到案后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到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无法获得从轻处罚。
  4. 对于伤害案件的因果关系有异议的,比如认为被害人的轻伤结果是自身特殊体质、医疗过错或者其他因素导致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若能证明存在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
  5. 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或者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争取缓刑,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