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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交强险已赔司机的钱需重复赔付吗?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10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若侵权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2000元赔付给侵权方司机,是否还需要向代位求偿方重复赔付?鉴定费是否属于代位求偿的赔付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101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是法定的一次性赔偿限额,若承保侵权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经将该笔款项实际赔付给侵权方(司机或车主),且该款项未实际用于赔偿受害方损失的,在代位求偿纠纷中,该笔2000元应当从交强险赔付总额中予以扣减,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重复赔付,被扣减的部分应由实际收到赔款的侵权方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返还。

其次,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该费用属于保险理赔的法定范畴,不会因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而转移,除非承保侵权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鉴定费是因对方怠于理赔产生的不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15日,王某驾驶某商贸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货车沿G242国道行驶时,与对向张某某1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1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1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2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2应支付保险理赔款77663元,后双方协商一致按76163元赔付,某保险公司2实际支付赔款后,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王某返还垫付款,某保险公司1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1向某保险公司2支付赔偿金76163元,某保险公司1不服,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王某2000元,且不应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二审查明,某保险公司1确实已向王某支付了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

争议焦点

  1. 某保险公司1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王某的2000元,应否在代位求偿赔偿款中扣减?
  2. 某保险公司1应否承担案涉鉴定费、诉讼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2已向其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付义务,依法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关于交强险2000元的问题,某保险公司1提交了赔偿款计算书、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支付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该笔款项应从赔偿总额中扣减,由王某向某保险公司2返还。关于鉴定费,案涉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合理费用,某保险公司1无证据证明系某保险公司2怠于理赔导致,故应由其承担。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由败诉方负担,某保险公司1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诉讼费由其自行负担。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晋10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1向某保险公司2支付赔偿金74163元,王某向某保险公司2支付2000元,驳回某保险公司2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0民终1017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行使代位求偿权前需核实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在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前,应主动核实侵权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是否已向侵权方或受害方进行过部分赔付,避免因遗漏事实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全额支持,增加诉讼成本。

  2. 保险赔款支付需严格审核去向: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侵权方)支付交强险、商业险赔款时,应严格审核赔款的实际用途,确认赔款是否实际支付给受害方,避免出现赔款被侵权方截留、后续仍需向代位求偿方重复赔付的风险;若发现赔款已支付给侵权方但未实际赔偿受害方的,应及时追回或在后续诉讼中主张扣减并要求侵权方返还。

  3. 鉴定费承担需关注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财产保险理赔还是代位求偿纠纷中,为查明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鉴定费原则上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在定损阶段应积极参与,既能保障定损结果的公平性,也能避免因未参与定损而不认可鉴定结果却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被动局面,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费用支出。

  4. 合理评估诉讼请求降低成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上诉时,应合理评估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全部或部分败诉而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