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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质保金起算按交付日还是整体验收日?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11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执行总包合同约定”的,质保金的起算时间应当以分包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日为准,还是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1198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若明确约定工程保修、质保金条款执行总包合同约定,且总包合同已明确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质保期的起算节点,而非分包工程的实际交付使用日。分包方以分包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为由主张提前起算质保期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将临汾某国际广场项目的全部防水工程分包给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质保金为工程总价款的10%,质保期为5年,同时明确“工程保修执行总包合同约定”。而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7年9月29日防水公司完成案涉防水工程施工,次日业主单位投入使用该项目。2018年12月15日,案涉整体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7025958元,建设公司尚余1604767.38元质保金未支付。防水公司起诉认为质保期应从2017年9月30日项目投入使用之日起算,至2022年9月30日已届满,要求建设公司退还质保金并自2022年9月30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主张律师费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防水公司关于质保金及2022年9月30日起算利息的诉求,驳回了律师费主张,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防水工程质保期的起算时间应当以2017年9月30日项目交付使用日为准,还是以2018年12月15日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

法院观点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双方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执行总包合同约定,而总包合同已明确质保期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优先适用。其次,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足以证明案涉整体工程于2018年12月15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应当自该日起算5年,至2023年12月15日届满。再次,质保期内建设公司未向防水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另案鉴定结论也显示工程漏水与防水公司施工无因果关系,建设公司无权拒付质保金。最后,一审法院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认定的交付使用日作为质保期起算点,混淆了工程款支付与质保金条款的适用规则,属于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1. 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防水公司要求支付8万元律师费的判项;2. 改判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防水公司质保金1604767.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0民终11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分包合同签订阶段需明确质保条款细节:建议施工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尽量避免笼统约定“质保条款执行总包合同约定”,若必须参照总包约定,应当要求发包方提供总包合同质保条款的完整内容,明确质保期起算节点、质保范围、质保金退还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因总包整体验收拖延导致自身质保金回款周期被不当拉长。
  2. 质保期内需留存异议/整改痕迹:发包方若在质保期内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保期内以书面形式(EMS、挂号信、双方确认的工作邮箱等)通知分包方整改,留存通知凭证、整改记录等材料,否则质保期满后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质保金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张维权成本需留存完整证据:本案中防水公司主张的8万元律师费未获支持,核心原因是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若当事人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成本,除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外,还需留存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否则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4. 质保金退还需及时主张:分包方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方发函主张退还质保金,同时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