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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37.2万借条收条还签还款承诺,能主张实际只借了30万吗?征和律所结合临汾(2025)晋10民终12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已经在借款协议、借条、收据、后续还款承诺书上多次确认借款金额,还能主张实际借款本金低于书面约定金额,要求按实际转账金额计算还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0民终1247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收据、借款协议等书面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本金的核心依据。如果借款人主张实际出借金额与书面记载不符,必须提供充分、足以推翻书面内容的相反证据,仅以“现金交付不符合交易习惯”“金额不符合常理”等模糊理由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案涉37.2万元是30万本金加6个月预扣的高额利息,但既无法提供双方约定预扣利息的直接沟通证据,反而在借款后多次签字确认借款金额为37.2万,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撑,因此未被法院采纳。此外,关于保证人身份的认定,只要自然人在明确标注“保证人/担保人”的位置签字,无相反证据证明是见证人身份的,就需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仅以“只是介绍人”“签字是为了取回被扣车辆”等理由抗辩,无证据支撑的也不会被采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22日,白某经张某介绍,与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72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王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同日,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白某出具了对应金额的借条与收据。借款到期后,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王某陆续还款共计214000元。2023年12月17日,王某出具两份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借款173000元,张某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后张某又向白某转账5万元用于还款,剩余款项未还,白某遂诉至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

一审中,上海某甲有限公司、王某、张某共同抗辩:实际借款仅为30万元,7.2万元是预扣的高额利息;张某只是借款介绍人,签字仅为见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白某的出借资金可能来自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协议、借条、收据、还款承诺书均明确记载借款金额为372000元,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事实;张某在保证人处签字又在还款承诺书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张套取转贷无证据证实,故判决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23000元及按同期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合法利息,王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充分证据支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0民终124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出具或签收借条、收条时,务必仔细核对金额与实际交付情况一致。书面债权凭证是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的核心依据,一旦签字确认,后续要推翻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2. 借款人如果确实存在预扣利息、实际到账金额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双方沟通利息计算、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备注等),不能等到诉讼阶段再以“不符合交易习惯”“金额不合常理”作为唯一抗辩理由。
  3. 切勿随意在借款协议或相关文书的“保证人/担保人”栏目签字,哪怕是熟人介绍借款,只要签字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续以“只是见证人”“被逼签字”等理由抗辩,没有有效证据的话无法免责。
  4. 如果主张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出借资金的来源违法,仅以主观怀疑为由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