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多车事故中一方没买交强险,受害人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先赔还能让未投保方分担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856号案例实务解读

多车事故中一方没买交强险,受害人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先赔还能让未投保方分担吗?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28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责任,其中一辆车投保了交强险,另一辆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车辆一方能否主张:应先由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在征和律师事务所看来,本案最大的争议不在于事故责任比例,而在于“交强险先行赔付规则”是否当然适用。尤其是,受害人在起诉时如果没有明确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是否仍必须按该路径处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2856号生效判决分析:多车事故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并不必然意味着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先把交强险责任限额“全部用完”。

本案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司法解释确实规定,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时,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相应请求”。本案中,受害人樊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相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并未明确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全部先行赔偿。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提出的“先由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完、不足部分再由双方分担”的上诉理由,而是维持一审关于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相应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

通俗地说,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启示是:诉讼请求怎么写,会直接影响赔偿顺序和责任分配。未投保交强险一方不能简单地把“交强险优先赔偿”理解为“只要另一方买了交强险,就先让另一方保险公司全额垫上”。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13日,李某乙驾驶小型轿车在山西吕梁临县相关路段行驶,在超越杜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后右转弯时,因未确保必要安全距离,导致三轮载货摩托车撞倒行人樊某。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李某乙负事故同等责任,樊某无责任。

樊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建议误工期为150日至180日、护理期为30日至60日、营养期为30日至60日。

车辆投保情况较为关键:李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杜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所有,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自愿赔偿杜某侵权给樊某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中,与本文主题直接相关的争议焦点是: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部赔付,再由未投保方按照同等责任承担不足部分?

3.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本案中,樊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没有明确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主张的“先由已投保保险公司全部先行赔付”的处理方式。

同时,法院依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辆的责任规则,认为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作为未投保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应在相应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5177.62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28005.62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6672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500元。

一审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4002.81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8336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50元,并扣除其已垫付的10682.6元;判决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赔偿72588.81元,并扣除其已垫付的11000元。

中国某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285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责任并不是一句“谁有保险谁先赔”就能完全概括。尤其在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无责的案件中,当事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受害人起诉时要明确选择赔偿路径

如果受害人希望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应当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写明。否则,法院可能根据事故责任、投保情况、未投保交强险责任规则等综合处理,而不当然启动“已投保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全部交强险限额”的路径。

第二,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方风险很高

机动车依法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即使车辆一方只承担同等责任,也可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征和律所建议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用车单位定期核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是否连续有效,避免因脱保导致本可由保险分担的风险转化为自身赔偿责任。

第三,超过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没有误工费

本案中,中国某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还主张樊某已年满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而是认为误工费规则没有对受害人年龄作限制;只要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仍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不能仅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其误工损失。对于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务工老人等群体,误工费仍有获得支持的空间,但应尽量提交务农、打工、收入来源、误工影响等证据。

第四,护理期、误工期有鉴定意见时,法院通常会结合伤情综合判断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给出的护理期、误工期均为区间范围。一审法院结合十级伤残、住院28天、手术治疗、年龄及恢复情况等因素,采纳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二审予以维持。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当事人对“三期”有争议时,应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并围绕病历、出院记录、医嘱、伤残等级、康复过程提交辅助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