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煤致房屋成危房签了协议还能要长期过渡费?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煤矿采煤导致村民房屋成为危房,双方签订房屋赔偿协议后,因采煤区地质不稳定村委无法分配新宅基地,村民长期在外租房,能否要求煤矿承担协议约定之外的长期过渡租赁费?协议约定“不拆房就不付过渡费、搬迁费”,在无地建房的客观条件下该约定能否适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542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采煤属于地下挖掘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
其次,即便双方签订了名为“赔偿”的协议,也需要结合协议实质内容、履行的客观条件判断责任范围:
- 第一,若协议约定的款项仅针对房屋本身损失,未涵盖宅基地权益及长期安置损失,且村民领取的款项明确标注为“补偿款”,结合当地同类纠纷的处理惯例,可认定协议仅为房屋损失补偿,而非整体安置的终局赔偿;
- 第二,协议中“不拆除旧房就不支付过渡费、搬迁费”的约定,适用前提是村民具备拆旧建新或另行选址建房的客观条件。如果因采煤导致全村地质不稳定,村委无法分配新宅基地,村民根本不具备建房条件的,不能直接适用该约定免除矿方的过渡费支付责任;
- 第三,过渡费的计算标准,若侵权损害状态持续存在,当地有更新的地质灾害过渡费指导标准的,可参照适用新标准,不受协议签订时旧标准的限制,以弥补村民的实际租金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山西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某煤矿,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某村采煤过程中,因采动影响导致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三户村民共有的4间房屋地基塌陷、出现裂缝,经山西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IV级损坏,属于危房无法居住。
2017年5月,该煤矿与包括柳某甲户在内的7户村民签订《关于五里后村7户房屋赔偿的协议》,约定了新建房屋补偿费用且已实际支付,但协议同时约定“如不拆除新建房屋,拆房费、过渡费、搬迁费将不再进行支付”,协议中列明的18个月过渡费10800元及3000元搬迁费一直未支付。
因采煤活动导致全村地质条件不稳定,村委始终无法为村民分配新的宅基地,柳某甲等三户村民长期在外租房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煤矿支付2017年5月前的过渡租赁费、搬迁费,以及2017年6月至2024年8月的长期过渡租赁费,共计1182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煤矿不服,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案涉煤矿从事地下挖掘采煤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村民房屋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煤矿是煤业集团的分支机构,相应赔偿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赔偿协议”,但村民领取的款项明确为补偿款,且仅针对房屋本身损失,未涵盖宅基地安置权益,结合当地同类纠纷的处理惯例,应认定为房屋损失补偿协议,而非整体安置的终局赔偿。
- 村民未拆除旧房、未新建房屋的根本原因是全村地质不稳定,村委无法提供新宅基地,不具备建房的客观条件,因此不能适用协议中“不拆房就不付过渡费”的约定免除矿方责任。
- 2017年6月之后的过渡费,因侵权损害状态持续存在,参照当地2020年出台的采矿地质灾害过渡费标准(每间每月3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经济损失共计118200元(含2017年5月前过渡租赁费及搬迁费13800元、2017年6月至2024年8月过渡租赁费104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542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及时固定因果关系证据是维权前提:村民发现房屋因周边采矿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时,第一时间向村委会、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反映,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损坏原因、损坏等级进行鉴定,保留好鉴定报告、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矿方否认侵权因果关系。
- 签订补偿协议前务必明确赔偿范围:签字前仔细核对协议条款,明确约定的赔偿项目是仅针对房屋本身损失,还是包含宅基地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损失。对于“一次性了结”“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的格式条款,若存在遗漏赔偿项目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补充,切勿盲目签字导致后续维权受阻。
- 长期无法安置可主张超出协议约定的过渡费:如果因为矿方原因导致长期无法落实安置(比如地质不稳定无宅基地可用、整体搬迁未推进),即便协议只约定了固定期限的过渡费,村民也可以就超出期限的实际租金损失主张赔偿。日常要注意保留好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实际在外居住的证据,支撑租金损失的主张。
- 分支机构侵权可直接向总公司主张权利:像煤矿分公司、项目部这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果自身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降低判决后执行不能的风险。
此外需要注意,采矿致房屋损害的纠纷中,只要侵权状态持续存在,且受害人一直在通过信访、协商等方式主张权利,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记录(比如信访回执、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等),应对对方的时效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