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1992年集体土地使用证告邻居占宅基地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吕梁(2025)晋11民终6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有1992年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起诉邻居侵占自己的宅基地要求恢复原状,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699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中刘某甲败诉的核心原因有两点,一是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二是主张的侵权主体不适格。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刘某甲主张刘某乙侵占其宅基地、修建硬化道路,既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道路是刘某乙个人修建、硬化,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道路所占土地完全处于其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内;其次,案涉相邻房屋登记在刘某乙父亲名下,刘某乙并非对应宅基地的权利人,且村集体工作人员也证实案涉道路是村民长期通行的老路,并非刘某乙私自修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持有早年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村集体有权按规定报县级政府批准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届时权利人持有的老证也将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真实案例
山西临县村民刘某甲于1992年取得本村一处住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4年刘某甲认为同村村民刘某乙2022年起在其住宅东侧修建、硬化道路,侵占了其宅基地北侧8.9米、南侧2.9米的范围,遂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乙退出占用的宅基地并恢复原貌。
一审法院以刘某甲未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其宅基地上房屋自然坍塌两年以上符合集体收回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实地测量了案涉土地尺寸,向村党支部委员调查核实了案涉道路的历史使用情况,最终认定刘某甲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某乙实施了侵占宅基地、修建道路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一审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699号
-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宅基地侵权维权需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一是证明自身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除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外,最好提供最新的确权登记材料;二是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侵占、破坏等侵权行为,可通过拍照录像、村集体出具证明、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固定证据,仅持老证起诉大概率会因举证不足败诉。
- 起诉前需确认侵权主体准确,若道路、设施是村集体或乡镇统一修建的,应当起诉对应的建设主体,误告村民个人会直接被驳回诉请。
- 闲置或房屋坍塌超过两年的宅基地,即便未被村集体正式收回,也存在使用权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若有闲置宅基地建议及时修缮利用,避免因长期闲置丧失使用权。
- 若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建议先向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对确权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不要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减少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