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修车费按鉴定报告结算,车主能以报告来源不合法拒付吗?
法律问题
修理合同中约定车辆维修费以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准,车主能否以鉴定报告取得程序违法、部分配件未实际更换为由拒绝支付维修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11民终751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依法成立的修理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双方明确约定车辆维修费以鉴定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那么在鉴定报告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维修费。
其次,关于鉴定报告的取得方式问题,只要鉴定报告本身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即便一方取得报告的途径存在瑕疵,也不会直接否定报告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取鉴定报告,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车主主张部分配件未实际更换、车辆维修不合格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车主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也不申请重新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维修方垫付的、与车辆维修直接相关的公估费、施救费,车主也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郭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孝义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后被拖至交口某某维修中心进行修理,维修中心垫付了施救费9500元。
2024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修车协议》,确认车辆已于当日修好出厂,因郭某资金周转困难,暂未支付配件款、修理费等费用,约定由交口某某维修中心负责人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领取本次事故的全部赔款,车损金额以保险公司定损或鉴定公司评估价格为准。
此前,郭某因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已向孝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某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开展鉴定,交口某某维修中心垫付了公估费6200元。2024年4月,公估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案涉车辆损失金额为103716元(已扣除残值4000元),郭某全程参与了现场勘验并签字确认。
后因郭某未配合交口某某维修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维修中心索要费用无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修理费、公估费、施救费共计119416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维修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郭某不服,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公估报告取得违法、部分配件未实际更换、施救费和公估费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郭某是否应当向交口某某维修中心支付案涉修理费、施救费及公估费。
法院观点
1. 双方签订的《修车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郭某未配合维修中心办理理赔,构成违约,维修中心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获取公估报告维护自身权益。
2. 案涉公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作出,郭某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并签字确认,虽维修中心一审提交的报告复印件存在无鉴定人员签字的瑕疵,但二审中郭某提交的报告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报告真实有效,应当作为认定修理费的依据。
3. 郭某主张部分配件未更换、车辆维修不合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公估费本应由申请人郭某承担,维修中心垫付后有权要求返还;施救费系维修中心实际垫付,郭某认可未支付过施救费,应予返还。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交口某某维修中心修理费、施救费、公估费共计1194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11民终751号
-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修理合同时,务必明确维修费的结算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配件+工时费结算,还是按保险公司定损/第三方鉴定价格结算,同时要明确质保期限、维修项目确认方式,避免后续因结算标准产生争议。如果约定按鉴定价格结算,建议双方共同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全程参与现场勘验,对鉴定的配件项目、数量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
- 作为车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要及时核对维修项目、更换配件,若发现维修不符合约定,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保留好维修不合格的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要在车辆开走使用后再空口主张维修不合格,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如果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要按约定及时返厂维修,不要私自到其他修理厂维修后再向原维修方主张费用,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作为维修方,要注意留存好维修全流程的证据:包括书面维修协议、车主确认的维修清单、配件采购凭证及付款记录、维修前后的对比照片、垫付费用的正规票据、与车主的沟通记录等。一旦遇到车主拖欠维修费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对于鉴定报告的效力异议,要重点关注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而非仅纠结于对方取得报告的途径。如果确实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内容失实的情况,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会采纳单纯的口头异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