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介绍工程拿中介费,上游没结算就不能要进度款?征和律所结合山西(2025)晋民申19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与上游工程付款进度挂钩的,上游发包方与承包方未完成最终结算时,中介方是否有权要求委托人按已到账的工程进度款比例支付对应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晋民申1943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中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的支付进度与委托人上游项目的付款进度保持一致,那么即便上游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只要委托人已经实际收到上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就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向中介方支付对应阶段的服务费,不能以“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全部服务费。最终结算完成后,双方可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对服务费总额进行多退少补的调整,但不影响进度款对应服务费的按期支付。
对于未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法院通常不会认可其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当以签字盖章的正式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连云港某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某公司)与淮安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淮安某公司为连云港某公司介绍河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服务费支付方式与连云港某公司和上游发包方的付款进度保持一致。
后淮安某公司促成连云港某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双方因服务费支付产生争议:淮安某公司认为连云港某公司已收到上游多笔进度款,应按比例支付对应服务费;连云港某公司则主张上游工程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服务费总额无法确定,不同意支付进度款。
一审法院驳回淮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淮安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连云港某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分包合同付款方式与连云港某公司和上游公司的合同付款方式保持一致,上游合同约定了按已审核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因此无论上游是否完成最终结算,均不影响双方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游已结算完毕,二审法院按未盖章补充协议计算服务费总额确有不妥,但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约定,连云港某公司取得工程进度款后最迟十个工作日内应向淮安某公司支付应得款项,其未按时支付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按已到账进度款比例支持服务费及违约金的结果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连云港某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晋民申194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务必明确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与进度:如果约定与上游付款挂钩,要明确是“按上游进度款比例同步支付”还是“上游最终结算后一次性支付”,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争议。
- 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通过微信传送未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不构成有效的合同变更,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被法院采信。
- 中介方主张进度款服务费的,应当注意留存委托人已收到上游款项的证据,比如双方沟通付款的聊天记录、委托人透露回款的录音、上游付款的线索等,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 即便上游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中介方就有权主张对应比例的服务费,无需等待全部结算完成,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 如果双方约定服务费随最终结算金额调整,可在进度款支付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待最终结算完成后再进行清算,兼顾双方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