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九级+十级伤残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征和律所结合沈阳(2025)辽01民终56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伤者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主张仅一级至五级伤残才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01民终5682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从未作出“仅伤残等级一级至五级才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与否核心审查两个法定要件:一是被扶养人符合法定扶养条件,即属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二是受害人因伤存在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情形,进而导致其扶养能力下降。
本案中伤者卓某甲已构成面部九级、腰椎十级伤残,伤残等级本身即可直接反映其劳动能力的受损程度,无需单独另行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同时结合被扶养人(卓某甲父亲)年逾74周岁无生活来源、另一法定扶养人(卓某甲哥哥)为三级肢体残疾无扶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认知误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日,沈阳新民市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景连胜驾驶小型客车与夏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卓某甲受伤,经交警认定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卓某甲无责。夏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卓某甲因事故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面部九级伤残、腰椎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卓某甲事故前系新民市兴隆镇某猪肉铺的个体经营者,经营范围为鲜肉零售;其父亲卓某乙年逾74周岁,无退休金及其他生活来源,卓某甲的哥哥为三级肢体残疾,无扶养能力,卓某乙实际由卓某甲一人扶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卓某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的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九级、十级伤残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标准过高、伤残等级认定过高、诉讼费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1. 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的伤者,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明确收入流水的,误工费能否按所属行业标准计算?
3. 保险公司仅以主观判断主张伤残等级过高,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观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卓某甲因案涉事故已被评定两处伤残,结合其哥哥系三级肢体残疾无扶养能力、父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生活来源的事实,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卓某甲从事鲜肉零售工作,一审按照批发零售业标准确定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不应采信的情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一审诉讼费已确定由侵权人夏某承担,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01民终568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仅1-5级伤残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误区,现行法律从未设置该限制。交通事故伤者索赔时,只要有明确的伤残等级,且能提交被扶养人身份、无生活来源、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如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扶养义务人的残疾证、无收入证明等),即可依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无需额外进行劳动能力丧失鉴定。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的,无需提交完整的收入流水,仅需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所属行业,即可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对应行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无需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按最低城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不合理要求。
-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必须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无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可推翻的情形,仅以“伤情没那么重”“等级评高了”等主观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予以采纳。
- 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只要有明确的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即可在首次索赔时一并主张,无需等到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可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